东方网记者毛丽君6月12日报道:庭上的李旭利穿着休闲的POLO衫,说话声音有点轻,在批捕后的10个月后,这位曾经显赫一时的基金界大佬站上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他承认买过自己基金公司持有的股票,但却不认为这是“老鼠仓”,他说,他“不太看得上下面基
金经理的投资水平”,案发后的“逃匿”更是无稽之谈。其实,案件基本事实很简单,李旭利私人控制的证券账户,曾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购买了两只股票,两个月时间,获利上千万。自称曾下指令但不清楚交易情况
据证监会通报,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间,李旭利曾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内,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两个月时间,获利1000余万。
李旭利说,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他曾经炒股,但2008年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事件后,他就不再买卖股票。直至2009年4月6日,李智君给其太太打电话,询问是否要买股票。尽管李旭利一直表示自己不合适买股票,但在对方请求帮忙“做成交量”的前提下,他通过电话示意李智君可以买一点工行、建行的股票。“买一点”,李旭利在法庭上的解读是两三百万股,而这“一点”在此前的多份笔录上都未明确提出过。
言下之意,直至2009年5月李旭利从交银施罗德离职,想用自己的账户买股票时,才发现买入了价值5000多万元的工行、建行股票。当面对公诉机关提出,是否知道成交结果的金额多少会对最终判决结果产生影响时,李旭利辩称,“我是学金融的,不是学法律的”。
否认内幕交易获利主观故意
公诉机关指控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对此,李旭利当庭并没有正面承认,他承认买过自己基金公司持有的股票,但他一再表示,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是基于自己专业研究的选择,实际上,他“不太看得上下面基金经理的投资水平”,所以并没有获取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主观故意。
对于李旭利的说法,公诉机关表示,李旭利跟仓下单的行为并非涉案一起。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从2005年8月至2009年2月,李旭利私人控制的账户中,有49只股票1700余万股是先于或同期于公司基金买卖相同股票,交易总资金达到2.3亿,获利3500余万,占所有股票交易的三分之一,而这些交易都是通过交银施罗德公司的公网电脑IP完成。
而从涉案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的交易情况看,4月3日至9日期间,李旭利管理的蓝筹、成长、精选基金大量买入上述两只股票,就在4月7日,李旭利私人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金额超过5000万元,至6月16日卖出,获利899万余元,并分得银行红利172万余元。
辩称“逃匿”为无稽之谈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的获悉被证监部门行政稽查后“逃匿”的行为,李旭利说这种说法是无稽之谈。“事发后,我从国外回来,主动配合证监部门的调查。”
李旭利说,他给证监部门留了自己的手机号、太太的手机号还有家里的电话号码,在证监部门行政稽查期间,他曾多次往来北京和上海,和各方面了解、沟通情况,而期间一直都用身份证实名购票乘坐飞机。在北京时,他也曾多次和证监部门联系,还与某媒体人员有过长时间的通话,直至8月13日被上海公安抓获,此时,他并不知道案件已经转至经侦部门,更没有“逃匿”一说。
涉案账户冻结款项达9000余万
至于本案是不是外界热议的“老鼠仓”案,李旭利的辩护律师表示,老鼠仓应该是一种现买现卖的行为,在交银施罗德4月21日卖出之前,李旭利私人控制的账户中持有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并没有卖出,直至其5月27日从交银离职,也没有卖出,且李旭利买入上述两只股票时,并未取得任何价格优势,所以不能算是老鼠仓案。
具体到获利金额的计算,辩护律师认为,交易实际获利应以李旭利离职当天(5月27日)的股票收盘价为计算依据,同时银行红利172万也不应计入其中。公诉人则指出,只要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法律上都是老鼠仓。非法所得应包括股票上涨获利以及所持股票最终分红。
案发后,涉案账户被冻结,据公诉机关当庭公布的数据显示,冻结的涉案款项达到9000余万元人民币及港币250余万元。
案件简介: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蓝筹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两只股票,于2009年6月份悉数卖出。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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