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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的"罪与非罪" 被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2年06月16日09:38
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付刚 上海报道

  6月12日,备受关注的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案件终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开始庭审。之前,案件审理时间更改3次,最初的审理法院也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变更为一中院。

  当日早上7点30分,记者来到 位于一中院大门西侧的旁听人员换证处,已有两位想旁听的人先到。之后,旁听换证队伍不断壮大,待可开始正常换证的8点45分时,已有近百人规模。

  由于审理李旭利案的一中院第七法庭旁听席仅24个座位,一中院最后决定临时开放大法庭让旁听者通过视频直播旁听案件审理。除大量上海当地媒体记者外,还有不少法律界和投资界人士。

  “北有王亚伟,南有李旭利。”李旭利曾是过去10年间公募基金经理中最耀眼的明星之一,如今他已褪去光环,等待法院的审判。

  在庭审后,其律师朱有彬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按照正常程序,从立案到宣判45天内完成,而从立案到6月12日已有半个月,李旭利案一审宣判将在1个月之内。

  案情前后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9点05分,来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两位检察官作为公诉人进入法庭,他们带来了两个装着案件卷宗的大黑箱子,从箱子中拿出厚厚40多本卷宗,堆满了1个人的坐席。

  稍后,被告人李旭利的两位辩护律师也进入法庭,他们带了两袋文件资料,铺放开也小有规模。在庭审后,记者了解到,两位辩护律师分别是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律师段厚省和来自金诚通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朱有彬律师。

  公诉书内容显示,李旭利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8月26日被刑事逮捕。

  2009年4月7日,在交银蓝筹基金、成长基金进行股票买卖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后为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两个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交银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额累计达人民币5226.38万元。同年6月,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899.24万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172.33万元。

  公诉意见表明,李旭利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该基金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旭利的量刑建议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庭审结束后,朱有彬向记者表示,李旭利状态现在很好。他还向记者特别提示,最近出台的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解释对这个案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司法解释的是刑法第180条第一款内幕交易罪,李旭利被指控的“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适用刑法第180条第四款,“这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罪状、不同的情节。”

  公诉人在庭审时也指出,2009年4月初,交银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股票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这一信息不同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主要涉及的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以及公司治理的内部信息,而未公开信息一般属于单位内部的商业秘密。

  公诉人还指出,虽然内幕信息与其他未公开信息有差异,但实质上有一个相同的特质,即这类信息一旦公开后会对证券、期货的价格产生实质影响。

  在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段厚省指出,本案追究的是在2009年4月7日购买工行、建行股票的行为,其他行为和本案无关,况且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根本不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公诉人对此表示,2009年2月28日这个时间之前的取证和论述不是完全多余的,而非常有必要,因为之前的违规行为完全可以印证李旭利在2009年4月7日到5月25日期间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也可以印证他的违规行为是有一贯性的,对最终定性和量刑都有影响。

  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也证实,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期间,在与李旭利有关联的账户交易记录中,符合先于或同期于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只股票特征的股票共有49只,成交数量1746余万股,交易买入金额是2.3亿元,获利金额是3500余万元。相关股票交易指令的IP地址主要为基金公司的IP地址。

  律师做无罪辩护

  与公诉人提供的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期间,李旭利违规行为的一系列充分而确凿的证据相比,在该案定性的2009年4月7日到5月25日期间,公诉机关提交的李旭利定罪证据,在辩护律师看来“证据不足”。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在2009年4月7日和李旭利有关联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全仓买入工行和建行股票,只是这次李旭利并没有像以前多次违规操作那样直接,而是由李智君操刀买入工行和建行的股票。

  不过,公诉人提交李旭利的口供和李智君的证词表明,李智君买入工行、建行股票的操作是按照4月6日李旭利的指令做出的。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李旭利口供资料显示,在4月6日晚间,李智君打电话给李旭利妻子袁雪梅,问能否帮营业部打成交量,由于此前,李智君曾多次打电话给袁雪梅,李旭利觉得有点烦,就拿了袁雪梅的电话,告诉李智君买入工行、建行等大盘金融股来打成交量。

  朱有彬指出,在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当中,李旭利的供述和李智君的证词,以及袁雪梅的证词中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尤其是电话的时间,都记不太清楚了,这样,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李旭利有利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这些证据本身存在冲突。

  由此,朱有彬为李旭利做了无罪辩护。庭审后,朱有彬也向记者表示,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本案证据链条的理解,他认为证据不足,会坚持无罪辩护,不作妥协,且他对案件的最后宣判结果比较乐观。

  对于朱有彬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李旭利一直表述和李智君通过一个电话,袁雪梅、李智君也证实这个电话,被告人李旭利也承认确实在电话中让李智君购买工行和建行的股票,虽然现在不能证实电话内容中李旭利到底让李智君购买多少股票。

  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

  另一位辩护律师段厚省也同样为李旭利做了无罪辩护,辩护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李旭利利用了未公开信息,其主观上也不可能利用这个信息,就不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作为支撑,段厚省指出,李旭利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做出购买股票的决定。在他看来,如果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牟利,没有理由不在4月21日基金公司大量卖出之前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先行卖出,而一直等到6月卖出。

  对于段厚省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强调,只要利用了未公开信息进行一次买入或者卖出的交易,就构成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不一定要有买入和卖出的完整过程。

  在最后陈述时,李旭利表示,从常理来讲,不太可能用工行、建行等股票来做“老鼠仓”,在他离开基金公司之前的2009年4月21日,基金大规模卖出了工行、建行股票。“我其实不知道买了工行、建行股票,否则的话,按照正常的逻辑会卖出的。”

  对于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提到工行、建行是大盘股,不可能做“老鼠仓”的意见,在公诉人看来,这个逻辑是荒谬的。“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大盘股有100只,那是不是意味着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对这100只股票进行随意地操作、可以随意地虚假陈述、可以随意地利用信息优势来购买,因为大盘股是不可能做"老鼠仓"的。”

  授权交易额度存争议

  审判长在最后总结中指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三个方面。除了李旭利是否指令李智君买入公诉书指控的一千多万股涉案股票、李旭利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分析用自己控制的账户买卖这些股票,还是利用职务之便所掌握的公募基金建仓信息来买卖股票的决定这两个焦点之外,第三个争议焦点是本案的违法所得如何举证。

  正是在第三个争议焦点上,李旭利在上午庭审中的陈述被公诉人认为有当庭翻供的情节。在上午公诉书宣读完后,审判长让被告人对公诉指控的内容陈述时,李旭利表示,他打电话指令李智君购买的数量只是两三百万股,而不是像公诉书上表述的购买一千多万股。

  公诉人对此认为李旭利属于当庭翻供,因为李旭利在公安机关大部分的供述和亲笔供词中,都提到是让李智君代为购买工行和建行的股票,配置的比例由李智君自己决定,也就是全权委托。而在公安后期的笔录和法庭上,李旭利给李智君设定了一个两三百万股的范围,变成了部分授权。

  公诉人在辩论时指出,李旭利实际上是全权委托让李智君来购买工行和建行的股票,“李旭利所谓的两三百万股部分委托完全是一种避重就轻的解释。”

  不过,在庭审后,两位辩护律师都向记者表示,李旭利并没有翻供,只是口供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很正常。”

  在庭审中,朱有彬认为,本案认定的犯罪数额只能是两三百万股,而不是公诉书中所指出的一千多万股。

  对于辩护律师问到是否有逃匿行为时,李旭利在答辩时和最后陈述中都提及,由于程序上的问题以及大家相互之间的误会,让他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机会。

  基金从业者将更自律

  李旭利在庭审最后陈述中还表示,“在这个事情里,确实不能说我是无辜的,但我确实没有主观的恶意,因为如果有这样一个主观恶意的话,我有很多别的机会,而且作为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投研总监,我有太多太多的机会、太多太多的渠道。”

  在对本案总结时,公诉人也特别提道,李旭利案的审理对基金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都敲响了警钟,“如何加强自律和监管,既是一个多管齐下常抓不懈的课题,也是一个值得不断探索和实践的问题。”

  对于李旭利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公诉人指出,首先是对市场参与者的危害,损害了所有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李旭利的行为还损害了基金公司和基金行业的利益。

  在6月12日晚上,记者在采访上海一些基金从业人员时,他们在感叹李旭利一案的同时,也希望“这是最后一个"老鼠仓"”。在他们看来,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将会让基金从业者重视自律。

  自2008年4月,证监会开出“老鼠仓”处罚的第一单,上投摩根的唐建、南方基金的王黎敏分别被没收两人违法所得,各处罚款50万元,并被取消了基金从业资格。此后,又先后有张野、涂强、韩刚、刘海、黄林、许春茂和李旭利倒在了“老鼠仓”上。

  原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曾在5月11日撰文指出,“老鼠仓”影响公众信任问题,刑法修正案出台后“老鼠仓”行为已受到遏制,以后会有更好的机制出来,希望更多的职业经理人不要追求眼前的蝇头小利,而要关注长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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