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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年07月04日00:48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823号)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境外股票指数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1、募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指定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四、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币种

  人民币。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七、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8%,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八、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份本基金,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8%=8元

  认购金额=1,000×(1+0.8%)=1,00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

  5、清算交收:T日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网上现金认购申请并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后,在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时点前将足额资金划入相应的备付金账户。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九、 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申请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0.8%=8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8%)=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元资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缴交认购资金和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于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节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发售公告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节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提前公告后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将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特殊申购仅开通一日,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所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基金联接基金财产承担。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原则如下: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等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日常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指T日前一申赎开放日,下同)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其他。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2日”指T日后的第2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港市场买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率,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 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T+2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2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2日后的第2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 T+2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被替代证券的T+2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T+2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若T日后至T+2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T+2日后的第4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如果T日前一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非申赎开放日,则 T日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估计的T日前一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估计的T日前一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

  T日现金差额在T日后的第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2-06-26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901

  2012年6月25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2012年6月26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3.29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赎回

  八、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香港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计算错误;

  6、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证券交易所节假日休市可能对基金正常运作造成影响;

  7、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8、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9、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0、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

  11、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

  12、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1-10项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网站及其他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第2、3、6、7、10等项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实物申购与赎回

  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登记、存管等各项费用;

  7、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金;

  13、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境外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会计年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年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14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六节第七款的规定,交纳一定的认购费用或佣金。

  (2)认购费用计算公式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3)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产生的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收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产生的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以现金方式收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

  2、申购、赎回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节第六款的规定,交纳一定的申购、赎回佣金。

  本基金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费用计算公式为:

  申购/赎回佣金=申购/赎回份额×佣金比率

  本基金申购、赎回佣金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投资者申购、赎回确认时收取,用于市场推广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立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有关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6、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7、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应尽合理努力采取行动以减轻损失,保护托管财产的权益,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8、由于境外市场投资涉及境外市场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9、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可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10、在充分履行选择境外托管人的义务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及歇业、解散、停业整顿和被撤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 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 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 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6、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8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独立信息服务商、交易市场、指数公司、交易对手、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刊披露。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份额的折算;

  29、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公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4.61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02.16亿元。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2年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1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九千亿元。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下转B16版)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万份以下

  0.8%

  50万份以上(含)-100万份以下

  0.5%

  100万份以上(含)

  1,000元/笔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66

  威高股份

  922

  退补

  15%

  6310.97

  1088

  中国神华

  2079

  退补

  15%

  43350.59

  1099

  国药控股

  456

  退补

  15%

  7406.51

  1157

  中联重科

  831

  退补

  15%

  6741.94

  1171

  兖州煤业

  1198

  退补

  15%

  11784.07

  1211

  比亚迪

  315

  退补

  15%

  3687.45

  1288

  农业银行

  15606

  退补

  15%

  37425.43

  1336

  新华保险

  348

  退补

  15%

  8105.07

  1398

  工商银行

  28408

  退补

  15%

  97686.42

  168

  青岛啤酒

  180

  退补

  15%

  6628.63

  1800

  中国交建

  2708

  退补

  15%

  14507.32

  1898

  中煤能源

  2386

  退补

  15%

  12181.01

  1919

  中国远洋

  1579

  退补

  15%

  4402.8

  1988

  民生银行

  3358

  退补

  15%

  18835.75

  2238

  广汽集团

  1354

  退补

  15%

  7187.62

  2318

  中国平安

  1244

  退补

  15%

  59362.42

  2328

  中国财险

  1628

  退补

  15%

  11461.08

  2338

  潍柴动力

  248

  退补

  15%

  6360.69

  2600

  中国铝业

  2413

  退补

  15%

  6277.12

  2601

  中国太保

  1203

  退补

  15%

  23373.12

  2628

  中国人寿

  4552

  退补

  15%

  69346.57

  2883

  中海油服

  939

  退补

  15%

  7969.28

  2899

  紫金矿业

  3675

  退补

  15%

  7677.92

  3323

  中国建材

  1761

  退补

  15%

  12554.87

  3328

  交通银行

  0

  必须

  0

  358

  江西铜业

  849

  退补

  15%

  11429.34

  386

  中国石化

  10265

  退补

  15%

  56326.9

  390

  中国中铁

  2445

  退补

  15%

  6161.6

  3968

  招商银行

  2708

  退补

  15%

  30907.86

  3988

  中国银行

  45024

  退补

  15%

  105045.9

  489

  东风集团

  1660

  退补

  15%

  16544.43

  728

  中国电信

  8489

  退补

  15%

  22704.17

  753

  中国国航

  1256

  退补

  15%

  4798.89

  763

  中兴通讯

  385

  退补

  15%

  4607.04

  857

  中国石油

  12589

  退补

  15%

  102953.8

  902

  华能国际

  1957

  退补

  15%

  8940.88

  914

  海螺水泥

  755

  退补

  15%

  13134.51

  916

  龙源电力

  1161

  退补

  15%

  4747.37

  939

  建设银行

  25234

  退补

  15%

  105439.26

  998

  中信银行

  5007

  退补

  15%

  1563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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