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尽管国内的金融法制建设不断趋向完善,但一些陈旧的法律规定已然跟不上市场发展的形势。同时,行业内很多创新的东西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并固定下来。因此,相关金融法规的重新修订日益获得业界共识。
在这样的背景下,6月底出台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也被不少人士认为是开启了新一轮金融修法的起点。请问您认为在本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中,哪些方面最应获得立法突破?
李有星:在金融法律体系中,围绕着货币财产展开的重点调整领域包括证券融资、货币放债和委托理财。我国在这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均属于十分缺乏。《证券法》解决调整基础性融资问题,《放债法》解决基础借贷问题,《基金法》解决委托理财问题。在国家和人民物资不断富有的情况下,有财富阶层的委托理财需求不断提高,特别是货币型委托投资理财管理的情况多。另外,各种名目繁多的集资行为缺乏规则标准界定,尤其是基金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模糊。
《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实施以来有很大成绩,但现在已经凸显不足,现实需要基金法重点关注基金投资范围、非公开募集基金规则、基金治理结构规范、基金注册制、基金规范信息披露等问题。
比如,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会是一个进步,但如果能够采用“默认注册制”就更好。即如果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反对,就视为当然注册。草案中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还要防止形式上为注册,实际是审核的情况。
证券时报记者:基金作为一种代人理财的专业金融工具,在中国具有广泛的客户基础,由此催生出“基民”一族。不过令人担忧的是,经过多年发展,基民在正当的投资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旧维权无门。请问在《基金法》的本次修订中,您认为新法应如何关注基民维权,以切实给基民朋友带来福音?
李有星:投资者保护是一个很大的命题,只有基础法律制度设计好,投资者的实质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制定好,对保护一定有很大改进。投资保护与委托理财的基金是否一定赚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设定的规则规范运行,诚信勤勉、忠实于投资者利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尽到诚信勤勉商业原则,即使基民投资回报不理想,甚至亏本,也不能说投资者利益没有受到保护。反之,违规而获得的利益也不是投资者保护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则公平、程序公正,赋予投资者(基民)依据自身判断,自主选择救济方式,包括提起诉讼赔偿等程序性权利,由法院来判断是非,是否实现了投资者权益保障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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