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
中基协发〔2012〕6号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有关要求,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自律管理,保护基金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对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实行任职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职备案的人员范围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定对副总经理或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并从聘任或解聘正式生效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
上述所称的“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公司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基本任职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包括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其他人员,下同),其任职时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协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曾担任过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或曾担任过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已解聘且解聘期超过1年的人员,在聘任副总经理职务时,应参加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其聘任前向协会预约考试,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参加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预约函;
(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附件1)。
协会向通过考试人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考试的有效期为1年。
三、任职备案材料
聘任副总经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聘任备案报告;
(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五)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聘任备案报告中至少应包含被聘任副总经理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聘任职务、聘任起止日期、分管业务等信息,并说明聘任条件和程序的合规性。
解聘副总经理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协会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解聘备案报告;
(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解聘备案报告中至少应包含被解聘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解聘前职务、解聘日期等信息,并说明解聘程序的合规性。
上述备案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备案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PDF或WORD)通过专门的信息系统报送。在系统正式使用前,通过协会指定联系人电子邮箱(ggba@amac.org.cn)报送。
四、现任副总经理备案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副总经理,且非正在履行解聘程序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对其进行统一备案,向协会提交副总经理备案报告,并附上以下材料:
(一)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现任副总经理备案报告中至少包含各副总经理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职务名称、任职起止日期、分管业务等信息。
五、新设机构副总经理任职备案
新设基金管理公司在机构设立前,拟聘任副总经理应符合上述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并参加法律知识考试。在机构设立后的30日内,按照上述“现任副总经理备案”的要求,向协会履行其副总经理的备案。备案材料不包括《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六、基金管理公司联系人
基金管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报送法律知识考试预约申请材料和任职备案材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 洋 电话:010-66290873
贾丽丽 电话:010-66290882
传 真:010-66290877 邮箱:ggba@amac.org.cn
附件:1.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2.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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