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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年01月14日00:29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21版)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净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保本额(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在到期操作期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不低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不设立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金额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保本

  1、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详细赔付程序请参见本合同“第十四、基金保本的担保”之第(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

  18个月。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18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5、保本责任的担保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为履行保本责任提供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该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

  (四)基金保本的保证

  1、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该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八部分“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

  2、担保人出具《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详见附件,本节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担保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

  担保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履行《保证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担保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担保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6、除本部分第四款之第6项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7、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债券型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8、 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0.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度支付。

  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9、基金管理人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10、《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保证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的计算公式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的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总额不超过第一个保本周期募集规模上限的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税后))所对应的保本赔付差额为限。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18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一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3)担保的方式与担保费用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0.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度支付。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4)担保责任的履行及清偿程序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并得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确认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管理人不再承担保本义务的证券投资基金,都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

  (5)除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即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相应变更。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到期操作。

  (1)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但接受赎回和转换出申请。

  3)在到期操作期间,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到期操作

  1)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均适用保本条款:

  ①赎回基金份额;

  ②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③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元;

  ④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操作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净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保本额(扣除相应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3)在到期操作期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4、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1)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过渡期申购的前提条件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小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之净值不低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不设立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程序、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无法变现的资产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金额在申购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5)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证。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为: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6、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赔付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1)在保本周期内(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个保本周期),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保本周期内的申购,红利再投资的金额不保本,也不收取申购费。

  (2)保本周期届满后,若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在上述(1)、(2)两种情形下,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均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八)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在保本周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将投资对象主要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按照固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各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力求准确把握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4、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股票、权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若本基金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货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若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3)本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如投资人需要更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s://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九、其它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三十、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一、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12】1527号);

  (二)《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十二、附件:《保证合同》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3282403 传真: 020-83282856 邮编:510620

  基金担保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3101室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3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电话:010-51658968 传真:010-51658969 邮编: 100020

  鉴于: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担保范围和担保限额

  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的计算公式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的差额(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或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担保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募集规模上限不得超过担保限额,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以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总额不超过第一个保本周期募集规模上限的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税后))所对应的保本赔付差额为限。担保人对可担保份额上限和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18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为第一个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与担保费用

  在担保范围、担保限额、担保期间内,本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收取担保费用,担保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按照前一日基金净资产的0.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担保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度支付。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及清偿程序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补足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本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应代偿金额的核实,并于核实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尚未补足的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担保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并得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确认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含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和担保人的代偿款)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本义务和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的约定,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追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担保期间内提出。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管理人不再承担保本义务的证券投资基金,都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

  五、除外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部分,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担保人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代偿款项支付的实际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其他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

  具体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如下:

  1、在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函》,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担保人发出的《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担保人代基金管理人清偿的金额并向担保人发出《<确认函>回执》;

  2、基金管理人在发出《<确认函>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担保人代偿的金额和自身实际情况制作《还款计划书》并发担保人确认;

  3、在担保人确认基金管理人的还款计划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还款计划书》列明的期限和金额向担保人还款。如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期还款,逾期超过五日,担保人将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催款函》催交欠款;逾期超过十五日,担保人将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律师函》催交欠款;逾期超过三十日,担保人将依法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法定追偿权;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引起诉讼由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若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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