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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公司总人数366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86%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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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1983年起历任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
招商银行证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何宝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总经理。1998年起曾先后在上海飞机制造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中国投资公司投资部工作。2011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总经理。
丁安华先生 ,硕士,董事,1984年起,历任交通部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美国)波尔亚太有限公司和Fremont Corporation管理人员、加拿大皇家银行投资经理;2001年起历任招商局集团业务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企业规划部副总经理、战略研究部总经理、招商局集团(香港)董事、招商银行董事、招商证券董事。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2012年3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年起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年4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董事。1993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历任战士、班长、排长、副指导员、团政治处副主任、主任。1979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二部参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2001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独立董事。1971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年9月至今任瑞士银行投资银行部副主席。2008年1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1985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讲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主任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汇通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2001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年8月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年12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1年1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窦广清先生,博士,监事。1987年起历任海军后勤学院财务教研室教员、中国银行塘沽分行会计科员工、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副科长、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科长、中国银行塘沽支行副行长,现任
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监事。1988年8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年起历任华源集团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年起先后在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年起历任
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MIS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何宝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
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年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年7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2004年9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年8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任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CFA)。1995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市分行、美国GE资产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博时信用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任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博时信用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宝
委员:邵凯、董良泓、温宇峰、马越、魏凤春、侯湧、邓晓峰、王红欣、姜文涛、黄健斌。
何宝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温宇峰先生,硕士。1994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0年6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博时裕隆封闭基金、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和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马越女士,硕士。2001年起先后在华夏基金担任研究员,雷曼兄弟担任研究员,花旗集团担任亚洲交通运输组主管/董事。2011年5月9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年8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侯湧先生,金融工程硕士。2000年起先后在上海成久投资发展公司、友邦保险、渣打银行投行部、Cube Capital Ltd、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12年4月正式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任国际投资部总经理。
邓晓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至1999年在深圳市银业工贸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9年至2001年在清华大学学习,获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2005年4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单独账户小组基金经理助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兼任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经理、社保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王红欣先生,国际金融博士。1994年起先后在RXR期货管理公司、Aeltus投资管理公司、Putnam投资公司、Acadian资产管理公司、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0月15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股票投资部ETF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
姜文涛先生,经济学硕士。先后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博时回报混合基金和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混合组投资总监,兼任博时回报混合基金和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年起先后在
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于2005年10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经理兼社保组合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任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任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1月5日证监许可字[2013 ]7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债券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不少于人民币2 亿元。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的有关规定。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列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投资者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美元销售的美元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减相关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销售货币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的人民币份额和美元销售的美元现钞/现汇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美元发售价格按1.00 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美元认购的投资者需注意,本基金美元发售价格为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份额。由于美元发售价格会受美元汇率影响,投资者需自行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风险。
4、认购限制
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以人民币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
美元现钞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美元现钞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直销机构不开通美元现钞认购业务)。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其中,美元认购的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认购时的美元账户。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一)人民币认购费率
图表: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人民币)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来源:博时基金
(二)美元认购费率
图表: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结构
金额(M)(美元)
认购费率
M<20万
0.60%
20万≤M<60万
0.40%
60万≤M<100万
0.20%
M≥100万
每笔200美元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一、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及100万美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金额
2、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如下: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人民币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元人民币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人民币
认购份额 =(99,403.58+50.00)/1.00 = 99,453.5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3.58份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美元现汇或美元现钞,下同)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3205元(即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其可得到的美元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美元
美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1.00/6.3205=0.1582美元
认购份额 =(99,403.58+10.00)/0.1582 = 628,404.4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628,404.42份美元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下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及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销售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办理美元等外币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减少此类指定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3、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多币种销售,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申购币种,赎回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2、“未知价”原则,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3、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其中,美元认购的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认购时的美元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直销机构以人民币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直销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
美元现钞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美元现钞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本公司直销机构不开通美元现钞申购业务)。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5%,日常申购的费率结构如下:
图表: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
金额(M)(人民币)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来源:博时基金
图表: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
金额(M)(美元)
申购费率
M<20万
0.80%
20万≤M<60万
0.50%
60万≤M<100万
0.30%
M≥100万
每笔200美元
来源:博时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高于5%。具体如下表所示:
图表:本基金份额(包括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间(Y)
费率
Y<1年
1.20%
1年≤Y<2年
0.80%
2年≤Y<3年
0.50%
Y≥3年
0.00%
来源:博时基金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不低于7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相关手续费。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6、美元申购、赎回费率应参照人民币申购费率制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任意一类基金份额进行费率优惠,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2)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说明:
例1:假定T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者投资50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人民币基金份额为:(下转23版)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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