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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年02月20日01:34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A33版)

  十五、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或已有代销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十六、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9788或021-38789788)以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十七、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20%;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中低预期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目标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七)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单元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如本次发售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期间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作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基金份额类别、认购方式及认购费率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本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24%

  认购费率为0%

  100万≤M<300万

  0.12%

  3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6%

  认购费率为0%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1%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认购资金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计算公式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3.00)/1.00=9,943.3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43.36份。

  例2: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认购费率为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3.00)/1.00=10,003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003份。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一)基金的认购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照常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

  (2)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中国农业银行客户资料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人证等,下同)。

  (3)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4、个人客户办理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2)客户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5、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先存入足够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6、注意事项:

  (1)没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二)其他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本公司直销中心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3)任一与开户者同名的储蓄账户凭证复印件;

  (4)签署《风险提示函》;

  (5)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电话交易协议书》(适用于申请开通电话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一式两份。

  (6)参与《风险偏好自测表》测试。

  (7)代理开户的,出示证明代理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投资者在账户登记时须注意提交的证件应当与开户时提交的一致,且投资者名称及签名或印章应当分别与开户时填写及签署的一致。所需填写的表单与开户一致。

  4、办理认/申购业务时,投资者需先办理资金存入业务,凭汇款单来本公司办理认/申购业务。

  5、开户当天即可进行交易并要求本公司提交业务受理单据。T+2日交易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来取确认单据。

  6、开户之后,若投资者进行日常交易须提供以下单据方可办理。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指南个人投资者开户必要单据之(2);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投资者可从本公司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机构投资者须加盖预留印鉴。

  (3)已开通传真交易功能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传真进行交易,交易原件应尽快寄送至本公司。

  (4)电话交易目前仅限基金转换、赎回和修改分红方式,已开通电话交易功能的个人投资者可直接通过电话进行交易,不需提供(1)、(2)规定的资料。

  7、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直销专户1: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100124431902580413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直销专户2: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开户账号:0446548180-12381508025001

  (3)直销专户3: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直销专户4: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216089217210003

  (5)直销专户5: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开户账号:03492300040008372

  (6)直销专户6: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0200000329217902083

  (7)直销专户7: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0216014040000235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帐。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资金到帐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最后一个有效申请日作为受理申请日,认购金额为实际到帐金额。

  至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办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下述三项业务可同时办理):

  (1)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

  (2)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

  (3)认购基金。

  3、机构客户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客户资料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机构代码证。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6)指定一个该基金代销网点的资金结算账户为基金结算账户,用以对所有基金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4、机构客户办理开通本公司的基金账户时,需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农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农业银行代销基金交易卡》。

  (2)填写的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6、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农业银行的说明为准。

  (二)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本公司直销中心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申请材料:

  (1)填制完全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并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两份;

  (2)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开户需提交产品批复或者产品报备复印件。

  (3)若无第(2)条内容,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5)工商管理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开放式基金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章),一式两份;

  (7)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8)加盖预留印鉴的(公章、私章各一枚,私章如非法定代表人印章,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9)填妥并加盖公章、法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一式两份;

  (10)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11)签署《风险提示函》。(须加盖公章)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银行划款网银记录或者回单复印件(适用于认购、申购);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1)直销专户1: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100124431902580413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直销专户2: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开户账号:0446548180-12381508025001

  (3)直销专户3: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310066771018004397712

  (4)直销专户4: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216089217210003

  (5)直销专户5: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开户账号:03492300040008372

  (6)直销专户6: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0200000329217902083

  (7)直销专户7:

  开户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

  开户账号:0216014040000235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每日16:00前到帐。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资金到帐日作为受理申请日;投资人若在认购有效申请日内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帐,则以最后一个有效申请日作为受理申请日,认购金额为实际到帐金额。

  至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开放式基金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5)加盖预留印鉴的(公章、私章各一枚,私章如非法定代表人印章,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银行账户名称、银行帐号)。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加盖公章)。

  (8)填妥并加盖公章、法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适用于申请开通传真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一式两份。

  (9)签署《风险提示函》。(须加盖公章)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境外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和资金划拨等事项参照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三)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由银行出具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四)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兰嵘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单元

  负责人:王红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于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1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曹伟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正曙、华可天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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