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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年02月20日01:34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 月28日证监许可[ 2012 ] 159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基金份额,其预期收益与风险较高,一般而言,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混合型、债券型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从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基金(场内)份额当中分离出来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其风险收益特性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稳定,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受损的风险;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风险收益特性为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将按照约定收益优先分配给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的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的情况下,则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将首先面临本金损失。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本基金单笔认/申购金额不低于五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河沪 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

  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包括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

  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

  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

  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标的指数 沪深300成长指数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部分。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银河沪

  深300成长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

  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

  申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

  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银河沪深300成长

  优先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定收益类

  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一类

  银河沪深300成长

  进取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进取类

  基金份额,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另一类

  份额配对转换 指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

  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

  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在发售结束

  后按照1:1的比例自动转换为一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

  额和一份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行为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1∶1的配比分拆成1

  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

  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和1份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

  额按照1∶1的配比合并成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的场

  内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3.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徐旭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5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875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1875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875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875

  12.5%

  合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徐旭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划部(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总经理、研究中心主任、总裁办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委员。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张国臣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中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高级会计师,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监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历任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樊纲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工作。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会长,兼任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吕红玲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会计核算部副经理、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组负责人。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监事佘川女士,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督察长李立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等职。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博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7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华夏银行、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期间从事企业金融、投资银行业务及上市公司购并等工作。2006年2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设计经理、衍生品数量化投资研究员、行业研究员。2009年12月起担任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下转A26版)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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