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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年02月25日00:18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18版)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及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深交所发售挂牌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非特定群体的普通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 = (99,403.58+50)/1.00 =99,453.58 份

  例:某特定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24%,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24%)=99,760.57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元

  认购份额 = (99,760.57+50)/1.00 =99,810.57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 = 100,050 份

  2、场外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00 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1.00×0.6%=6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600=100,600.00 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5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050 份

  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 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 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③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并确保在 年 月 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机构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并确保在 年 月 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 基金交易卡。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代销机构若对上述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2)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4.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询。(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和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6.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十三、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A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若开放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本基金净值剧烈波动,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并将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8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即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1个月,则第一个开放期为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即2015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7日,以此类推。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场内赎回采用固定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包括当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内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为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在本基金赎回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前端申购费用(适用于场外、场内),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 = 97,644.04 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64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644×1.016=99,206.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6.30-793.65=0.05 元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只适用于场外),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赎回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 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4、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制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运作特性决定是否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若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本基金暂不开通A类份额转换为C类份额。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转换为A类份额, 本基金转换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C类份额持有时间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A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各类要素的分析以及投资组合的积极主动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和自下而上的证券研究,充分使用积极投资、数量投资、无风险套利等有效投资手段,努力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原则上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同时,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1)固定收益资产配置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缩短目标久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则延长目标久期。

  ①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数据(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CPI、PPI、进出口贸易等)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期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位置;密切跟踪、关注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准备金率等),判断利率在中短期内的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措施。

  ②利率变动趋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

  ③久期配置

  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和利率变动趋势预测,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一般的,若预期利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或缩短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若预期利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的债券组合或延长现有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较高的组合收益率。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根据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利。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受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属的券种收益率变化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并表现出不同的利差变化趋势。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各类属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券种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水平。

  (2)固定收益类个券投资策略

  1)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利率品种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基准利率。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首先根据对宏观经济变量、宏观经济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化的两个方面:变化方向及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利率品种组合的久期和期限配置结构。其次根据不同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流动性因素等,决定投资品种及相应的权重,在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收益。

  2)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①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②信用产品发行人的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作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信用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③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

  ④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运用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息差放大策略和换券策略等,进行增强性的主动投资,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

  1)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投资收益的来源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分是资本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是通过债券收益率下降取得的,因此本基金可以通过骑乘策略在个券收益率下降时获得资本利得。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2)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

  3)换券策略

  综合考虑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税收、信用级别等因素对债券进行定价,以此为基础,在类属相近的债券中,选择买入相对被低估的债券,卖出相对被高估的债券,进行换券操作。

  2、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本基金原则上将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状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在开放期前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压力测试,制定开放期操作规范流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赎回的准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至首次开放申购赎回前,上述“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其后每次开放申购赎回至下次开放申购赎回前,“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开放申购赎回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如遇市场情况急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决策和管理程序

  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决策支持。

  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方案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如图所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资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额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适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在本基金赎回开放日期间赎回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4、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运作特性决定是否开办本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若本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进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下转20版)

  认购费

  (A类)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24%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2%

  M>=500万

  1000元/笔

  场外认购费

  (A类)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M<100万

  0.6%

  100万<=M<200万

  0.4%

  200万<=M<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

  (A类)

  场内认购费由场内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200万元

  0.10%

  2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转换费率

  N<1年

  0.8%

  1年≤N<2年

  0.5%

  2年≤N<3年

  0.2%

  3年≤N

  0

  认购费

  (A类)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24%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2%

  M>=500万

  1000元/笔

  场外认购费

  (A类)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M<100万

  0.6%

  100万<=M<200万

  0.4%

  200万<=M<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

  (A类)

  场内认购费由场内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200万元

  0.10%

  2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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