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国私募基金年会”于2013年3月1日在北京召开,本届年会主题为《财富管理时代的变革与创新》,中国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会上对立法和创新之间的关系表达了看法,他认为,在没有一个很好的法规约束和监管情况之下创新很容易给我们带来灾难。市场也会失灵,因为它有一个趋利行为。
以下是文字实录:
主持人:刘主席,我还有一个小问题问您。刚才您在演讲中提到希望立法,希望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好的管理法,前几年您也提到过资产管理法这件事,这个立法您觉得最核心一点,在哪些方面应该真正的规范和立起来?
刘明康:立法内容当然很丰富了,我不能在这里以言代法。法律要根据不同的业务范畴,从整个市场需求和市场可能发生的扭曲行为来进行一些规范,但是,我认为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件事情,而且这里面应该照顾到方方面面,市场上应该做的事情法律应该给予保护,市场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必须要给予防范,这里面很重要的比如像欺诈、内部交易,这些问题以及信息不透明都是必须要防范的。使得通过立法达到一个目的,就是使得我们市场上能够该做的事情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然后不该做的事情,法律上要给予严格的、明确的制裁办法,主要是这两个方面。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已经有了很丰富的经验,关键就是要推进,要把这些需求梳理一下,按照轻重缓急很好的来安排一下我们法律和法规立项的内涵,同时,要有一个时间表,这个必须和实践至少是同步,如果说实践走到了理论的前面,我们讲往往是这样的,但是今天我们全球的金融危机告诉我们,在没有一个很好的法规约束和监管情况之下的这种创新,很容易给我们带来灾难。市场也会失灵,因为它有一个趋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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