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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年05月09日02:24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3年4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68号)核准募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保本周期内申购、保本周期内转换入的投资者,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绪 言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3年为一个周期。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35. 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 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 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38.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0. 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1. 折算日: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2. 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3. 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等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44. 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5.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6.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7. 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48.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9. 保本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0.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1. 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4.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 元:指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00万元

  9%

  合 计

  2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登记清算部、研究部、基金管理部、交易部、专户管理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国际业务部、市场部、销售管理部十六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

  杨树财先生,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兼任吉林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执行委员。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金融学会理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青联委员、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田瑞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央金融工委委员(副部级),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现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副部级)、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渤海银行独立董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究员、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常务理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晓燕女士,监事,哲学硕士,金融学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19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现在本公司登记清算部任职。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王兴宇先生,副总经理,美国宾西法尼亚印第安那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依阿华大学法律学硕士;具有7年基金从业经历和5年保险从业经历,曾任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宣传公关及法律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先后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9月加盟本公司,曾任市场部经理。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司,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岗先生,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健桥证券股份公司行业公司部经理,天治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助理、副总监。2010年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王丹丹女士,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7年基金从业经历。2006年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于鑫先生: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管理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MBA,CFA,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5年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岗先生: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王丹丹女士: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呼振翼先生: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17年期货和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高斯达期货公司投资经理,金鹏期货公司投资经理,海南证券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员、投资理财部经理,民生证券研究员、行业组组长。2010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转A18版)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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