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终结罪犯获刑
城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玉明、申某和马某以投资名义实施投资活动,以高额返利、发展人员提成为诱饵、诱骗下线人员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发展人员的投资额为返利、提成依据。要求下线人员继续发展下线投资,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所实施的投资行为属传销行为,上述人员均系发起、策划、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2年12月13日,城西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玉明获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申某获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由于王玉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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