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河优先与银河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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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管理人2013年2月2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的《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简称:“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场内简称:“银河增强”,基金代码:161507,以下称“本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成长优先份额(场内简称:“银河优先”,交易代码:150121)和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成长进取份额(场内简称:“银河进取”,交易代码:150122)。
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可按照1:1的比例分拆为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例不变。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根据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河优先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银河进取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的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
8、《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银河优先份额(场内简称:“银河优先”,交易代码:150121)和银河进取份额(场内简称:“银河进取”,交易代码:150122)将按照有关规定,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基金代码:161507)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但不上市交易。
9、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10、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与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1∶1的份额配比转换成1份银河优先份额与1份银河进取份额的行为。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银河优先份额与1份银河进取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转换成2份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场外的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的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11、基金份额折算
在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银河优先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除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的不定期折算,即:当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当银河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有关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参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期折算的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2、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3年5月30日,本基金总份额414,991,791.49份,其中,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为220,701,691.49份;银河优先份额为97,145,050 份;银河进取份额为97,145,050 份。
1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截至2013年5月30日,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银河优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1元;银河进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9元。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
份额简称:银河优先,交易代码:150121
份额简称:银河进取,交易代码:150122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截至2013年5月30日)
银河优先:97,145,050 份
银河进取:97,145,050 份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6月6日
18、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 本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94号
2、 发售日期: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22日
3、 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4、 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5、 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7、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首次发行募集基金共计为人民币414,991,791.49元,其中人民币414,979,443.85元(包括净认购资金本金人民币414,854,390.55元、基金场外有效认购款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11,300.94元和基金场内有效认购款在募集期间内产生的利息中已结算部分人民币13,752.36元)已于2013年3月28日划至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8、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3月29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9、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3年3月29日
10、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总份额: 414,991,791.49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13〕18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6月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银河优先、银河进取
5、交易代码:银河优先为150121、银河进取为15012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银河优先为97,145,050 份 、银河进取为97,145,050 份(截至2013年5月30日)
7、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参考净值的披露
在开始办理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银河优先份额和银河进取份额上市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银河优先份额、银河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银河优先份额、银河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银河优先份额、银河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8、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开通办理银河增强份额(代码:161507)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场外认购银河增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2013年6月6日起可通过认购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请办理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换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或登录网站(www.galaxyasset.com)咨询相关信息。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选择将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份额拆分为银河优先和银河进取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3年5月30日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银河沪深300成长分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3,33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124,509.99份。银河优先份额持有人户数:82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17,609.02份;银河进取份额持有人户数:82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17,609.02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银河优先与银河进取的基金份额分别为2,523,341份和2,523,342份,分别占本次银河优先与银河进取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2.5975%和2.597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银河优先与银河进取的基金份额分别为94,621,709份和94,621,708份,分别占本次银河优先与银河进取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97.4025%和97.4025%。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为596,475.47份,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14%;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截至2013年5月30日,本次上市交易的银河优先与银河进取的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银河优先持有人名称(全称)
银河优先持有银河优先份额
占银河优先份额比例(%)
银河进取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银河进取额份额
占银河进取份额比例(%)
1
韩珊陞
5,000,437
5.15%
韩珊陞
5,000,437
5.15%
2
张月娥
2,500,413
2.57%
张月娥
2,500,413
2.57%
3
邓公新
2,500,364
2.57%
邓公新
2,500,365
2.57%
4
田应秀
2,500,364
2.57%
田应秀
2,500,365
2.57%
5
杨水生
2,500,316
2.57%
杨水生
2,500,315
2.57%
6
段波
1,750,153
1.80%
段波
1,750,153
1.80%
7
袁野
1,605,202
1.65%
袁野
1,605,203
1.65%
8
施安绵
1,150,101
1.18%
施安绵
1,150,100
1.18%
9
许芳
1,002,165
1.03%
许芳
1,002,166
1.03%
10
江苏恒生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1,000,214
1.03%
杨中洲
1,000,214
1.03%
合计
-
97,145,050
22.12%
-
97,145,050
22.12%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
中建大厦15楼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徐旭
总经理:尤象都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楼
联系人:罗琼
电话:(021)38568888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批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00003678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7,5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875
12.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1,875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1,875
12.5%
湖南
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875
12.5%
合 计
15,000
100%
2、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徐旭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划部(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总经理、研究中心主任、总裁办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委员。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刘澎湃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司长,珠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张国臣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中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高级会计师,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处长。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监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 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树义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电子工业部处长,国家体改委副司长、司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人事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等职。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工程师。历任国家计委、经委、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副局长,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第十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樊纲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长期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工作。现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会长,兼任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等职。
监事长刘昼先生,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木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厅、湖南省广电总公司及湖南省汇林投资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吕红玲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任职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会计核算部副经理、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组负责人。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监事佘川女士,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先后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投资处副处长,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后为总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信贷部副总经理兼综合处处长、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支行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单支行负责人,财政部综合司综合处副处长、处长,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督察长李立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等职。
2)基金经理
罗博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7年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曾就职于
华夏银行、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期间从事企业金融、投资银行业务及上市公司购并等工作。2006年2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设计经理、衍生品数量化投资研究员、行业研究员。2009年12月起担任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培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从事石化化
工行业的研究分析工作。2009年7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6月起担任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5月起兼任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股票投资部:负责公司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工作;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专户投资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监察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
市场部:负责营销策划、基金销售、电子商务和客户服务等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产品开发、研发合适的基金品种;
支持保障部:负责基金运营和信息技术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办公室: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哈尔滨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销售服务部、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所在辖区的业务拓展工作。
4、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22人,其中76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占员工总数的62%,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共110人,占员工总数的90%。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107.86亿元人民币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吴若曼
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志永
电话:(021)62677777-212004
传真:(021)6253582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2、基金托管人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8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3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18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337.26亿元。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14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289.19亿元。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5月30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2013年5月30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
52,150,528.26
结算备付金
5,716,520.82
存出保证金
46,505.30
交易性金融资产
63,232,754.95
其中 :股票投资
63,232,754.95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626,605.63
应收股利
5,354.78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12,826.78
资产合计:
421,791,096.5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343,784.55
应付托管费
68,756.87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109,993.72
应付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86,107.97
负债合计
608,643.1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14,991,791.49
未分配利润
6,190,661.92
所有者权益合计
421,182,453.41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421,791,096.52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5月30日,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3,232,754.95
14.99
其中:股票
63,232,754.95
14.99
2
固定收益投资
0.00
0.00
其中:债券
0.00
0.00
资产支持证券
0.00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0.00
0.0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00
71.1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867,049.08
13.72
6
其他资产
691,292.49
0.16
7
合计
421,791,096.52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
采矿业
421,547.22
0.10
C
制造业
32,304,683.13
7.6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32,291.07
0.10
E
建筑业
2,722,827.46
0.65
F
批发和零售业
827,697.48
0.2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3,056.38
0.07
H
住宿和餐饮业
0.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00
0.00
J
金融业
14,222,114.75
3.38
K
房地产业
3,389,450.30
0.8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32,357.70
0.2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0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59,531.10
0.3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00
0.00
P
教育
0.00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0.0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00
0.00
S
综合
2,295,673.79
0.55
合计
59,101,230.38
14.03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
采矿业
0.00
0.00
C
制造业
1,081,300.00
0.2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26,000.00
0.20
E
建筑业
0.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0.0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0.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5,057.50
0.06
J
金融业
0.00
0.00
K
房地产业
0.0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0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59,167.07
0.4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00
0.00
P
教育
0.00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0.0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00
0.00
S
综合
0.00
0.00
合计
4,131,524.57
0.98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指数投资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23,444
4,694,661.00
1.11
2
600016
民生银行 399,377
4,197,452.27
1.00
3
601328
交通银行
791,648
3,752,411.52
0.89
4
000651
格力电器 120,424
3,236,997.12
0.77
5
600887
伊利股份
87,179
2,493,319.40
0.59
6
600048
保利地产
185,087
2,374,666.21
0.56
7
600036
招商银行 162,622
2,208,406.76
0.52
8
600256
广汇能源 105,909
2,163,720.87
0.51
9
600000
浦发银行 203,170
2,141,411.80
0.51
10
601818
光大银行 610,296
1,922,432.40
0.46
积极投资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826
桑德环境 29,925
1,114,706.25
0.26
2
300070
碧水源 21,974
844,460.82
0.20
3
600886
国投电力 200,000
826,000.00
0.20
4
002048
宁波华翔 70,000
686,700.00
0.16
5
002255
海陆重工 20,000
394,600.00
0.09
6
300047
天源迪科 29,950
265,057.50
0.06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5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3年5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5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3年5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505.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股利
5,354.78
4
应收利息
626,605.63
5
应收申购款
0.00
6
其他应收款
12,826.78
7
待摊费用
0.00
8
其他
0.00
9
合计
691,292.4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3年5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3年5月30日,本基金持有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内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分别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含10%)且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50%(含50%)。即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且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50%(含50%),即银河沪深300成长份额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且银河沪深300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300成长进取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3年6月6日 公告日期: 2013年6月3日
(下转21版)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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