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3年11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上的《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中证医药。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120。
5、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医药申赎。
6、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12121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12月27日基金份额总额:271,247,309份。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12月27日基金份额净值:1.002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71,247,309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1月6日。
12、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13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28日公开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28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28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11月26日至2013年11月28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15个工作日,网下股票发售1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和网上现金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销售代理机构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8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3年11月28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此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71,193,856元(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53,453元。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已于2013年12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6,92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算的基金份额共计271,247,309份,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12月4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3]12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1月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中证医药。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120。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医药申赎。
7、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1212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机构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一级交易商,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71,247,309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10、本基金将以2014年1月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上市首日(即2014年1月6日)的开盘参考价。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12月2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92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9,15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12月2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7,436,609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6.4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63,810,7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3.52%。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12月27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总份额比例(%)
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
30,007,599
11.06%
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7,599
7.38%
3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进取I号
20,006,300
7.38%
4
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05,799
7.38%
5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05,400
7.38%
6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10,002,700
3.69%
7
东莞证券-招行-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2,700
3.69%
8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10,002,649
3.69%
9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1
10,002,199
3.69%
10
华西证券-建行-华西证券融诚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002,199
3.6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勍
3、总经理:李勍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2071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9、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强化各项审计稽核监察职能,充分保障公司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最佳的资源支持,并且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提供最佳保障。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五家股东单位分别推荐一名董事,公司管理层推荐一名,另三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1/3,超过单一股东派出的董事人数。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战略规划和人事薪酬等三个专业委员会。
监事会由八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情况。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组织架构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而建立,主要采用管理扁平、分工明确的职能制结构,新增业务部分(如财富管理中心)采用灵活高效的事业部制,设有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及后台、风险控制等四大板块共25个部门以及1个香港全资子公司。
11、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9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295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91.2%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冯颖
电话:(021)38969720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3年9月30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只封闭式基金和42只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达836.68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创新混合、华安中国A股增强指数、华安现金富利货币、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宏利股票、上证180ETF、华安国际配置混合、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华安核心股票、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华安上证180ETF联接、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华安香港精选股票、上证龙头ETF、华安上证龙头ETF联接、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华安升级主题股票、华安可转债债券、华安科技动力股票、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季季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华安逆向策略股票、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华安日日鑫货币、华安纯债债券、华安7日鑫债券、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华安深证300指数(LOF)、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华安标普石油指数(QDII-LOF)、华安保本混合、华安双债添利债券、华安安信消费股票、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海默女士,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 10年基金从业经历。曾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3年9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营部基金核算主管。自2009年12月起担任华安上证180ETF以及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间任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自2012年12月22日起任华安上证180ETF以及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昊先生,密歇根大学金融工程硕士,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在美国Trafelet Delta Funds担任量化分析师、风险对冲管理师等职。2009年6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与金融工程部高级金融工程师。2012年6月起担任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5、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6、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10、联系人:田青
11、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1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67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三)一级交易商
目前,本基金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会计师:汪棣、赵钰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3年12月27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本期末
2013年12月27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9,724.090.6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2,016,665.00
其中:股票投资
2,016,665.0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商品现货合约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11,936.68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71,952,692.2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13年12月27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85,545.10
应付托管费
17,109.03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69.50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30,846.81
负债合计
133,570.4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71,247,309.00
未分配利润
571,812.8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71,819,121.8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71,952,692.28
注:报告截止日2013年12月27日,基金份额净值1.002元,基金份额总额 271,247,309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12月27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16,665.00
0.74
其中:股票
2,016,665.00
0.7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商品现货合约投资
-
-
其中:股票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0,000,000.00
91.9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724,090.60
7.25
7
其他各项资产
211,936.68
0.08
8
合计
271,952,692.28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16,665.00
0.7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16,665.00
0.74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812
华北制药
109,400
556,846.00
0.20%
2
600521
华海药业
16,100
212,520.00
0.08%
3
000999
华润三九
7,500
186,300.00
0.07%
4
600267
海正药业
12,000
176,760.00
0.07%
5
600329
中新药业
10,100
127,361.00
0.05%
6
002219
独 一 味
4,900
116,032.00
0.04%
7
002275
桂林三金
6,500
98,930.00
0.04%
8
600535
天士力
2,000
86,260.00
0.03%
9
600252
中恒集团
6,000
79,380.00
0.03%
10
00623
吉林敖东
4,300
74,949.00
0.03%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1,936.6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1,936.68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13年12月6日发布了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管理人为场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并不等值。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本基金管理费支点浮动机制中,降低管理费率上调幅度上限、管理费率下调条件或提高管理费率下调幅度上限、管理费率上调条件、补差保证金提取比率等;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转B55版)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年1月6日
公告日期:2013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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