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1811,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1月7日正式生效。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将自201 4年1月21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请参见《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将自2014年1月21日起开通办理本基金之基础类份额银华300份额(场内简称:“银华300”,基金代码:161811)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持有本基金场外银华300份额的投资者自2014年1月21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银华300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持有本基金场内银华300份额的投资者自2014年1月21日起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外销售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其他重要提示:
1、场外银华300份额只有在成功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方能申请分拆为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分拆后的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月16日同期披露《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之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将自2014年1月21日起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敬请持有本基金银华300份额的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2、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10-85186558,400-678-3333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6日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月1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
场内基金简称
银华300
基金主代码
16181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1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年1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1月21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华300A
银华300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50167
150168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30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外申购时,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下同)进行申购,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银华300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36%
50万元≤M<100万元
0.18%
100万元≤M<500万元
0.03%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3.2.1 前端收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银华300份额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银华300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银华300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养老金客户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125%
1年≤Y<2年
0.05%
Y≥2年
0
养老金客户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非养老金客户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
Y≥2年
0
非养老金客户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非养老金客户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5.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5.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截至本公告日前述会员单位的最新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4年1月21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进行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14年1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进行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银华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华3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3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银华30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3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3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300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场外申购的银华300份额只有在成功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月16日披露《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敬请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6、投资者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7、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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