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张秀丽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高阳
网址: www.abchina.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廉赵峰
网址:bank.ecitic.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宋旸
电话:010-83561329;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滕艳
电话:010—84588888;0755-2383 588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李珊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华特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3)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张裕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敖玲
网址: www.erichfund.com
2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习甜
网址:licaike.hexun.com
21)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27号院5号楼3201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联系人:陶翰辰
网址:www.wy-fund.com
2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联系人:魏争
网址:www.niuji.net
2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联系人:朱亚菲
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荣坤、张吉范
联系人:李荣坤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4年4月2日中国证监会【2014】351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入转出业务;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过渡期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募集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场内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进行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已受理的认购申请,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场外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元,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场外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金额为5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纪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5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5、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份额类别以及认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记为M)
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8%
100万元 ≤ M < 200 万元
0.6%
200万元 ≤ M < 500 万元
0.4%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1)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元,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1+0.8%)=4,960.32元
认购费用=5,000.00-4,960.32=39.68元
认购份额=(4,960.32+3.00)/1.00=4,963.32份
投资者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如果投资者是场外认购的,则得到4,963.32份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的,则得到4,963份基金份额,其余0.32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仅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开放申购与赎回,并在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
<一>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场内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如在每个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到期操作期间或过渡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运作周期,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若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下转B15版) (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进入【股友会】参与讨论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