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陆慧婧 发自上海
华宝兴业前基金经理牟旭东因“荐股”收受好处费470多万元,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昨日(12月22日)站在了被告席上。同时成为本案被告的还有成都夸常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邹方霖。
昨日,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
场,公诉方指控牟旭东、邹方霖两人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累计成交金额2.19亿余元,获利538万,情节严重,应“判处拘役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牟旭东、邹方霖均当庭认罪,法院将择日宣判。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昨日,牟旭东、邹方霖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午9点半,两名被告人双双被带入法庭,牟旭东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头发有些泛白,邹方霖则全程低头,不时被法官提醒声音太低。
庭审中,公诉人起诉书所阐述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2007年起,牟旭东在担任(240005,基金吧)股票基金经理时,向成都夸常科技有限公司推荐股票,邹方霖明知牟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仍让工作人员与牟联系,操作股票买卖。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间,夸常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买入粤传媒、安阳钢铁、宝钛股份等22只股票,与牟旭东管理的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股票基金趋同率60%左右,累计成交金额2.19亿余元,获利538万元,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资料显示,2003年1月,牟旭东加入华宝兴业基金任高级分析师,2004年9月起任研究部副总经理,2007年9月起为研究部总经理,2007年10月开始担任基金经理职务,此后又由国内投资部总经理晋升为投资副总监。
邹方霖曾于80年代中期赴法留学攻读博士学位,1998年归国后创办成都夸常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血浆制品等相关研发工作。企业工商资料显示,成都夸常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1日,注册资金800万元,邹方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重97%。
二人的相识始于2007年初的一场饭局,邹以公司在投资上研究支持为由,与牟开始合作,牟按40%收取好处费。
牟旭东收取好处费474万元
尽管牟邹合作始于2007年,导致两人最终入刑的是2009年老鼠仓进入刑法修正案之后,牟旭东两次推荐股票的行为。
牟旭东供述,从2007年开始向邹方霖方面荐股,与其指定的王建霞(音)联系,有提及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在150~160只,涉及小天鹅、兔宝宝,安阳钢铁、宝钛股份等个股,不过,买入卖出的时间以及价格区间并未提示。牟称,“他们比较熟悉股票运作,不需要提示太多。”
“2009年2月底看报纸得知刑法修正案(七)出台,随即与王建霞联系,表示终止合作的意向,过了几个月又与王联系,最终停止合作。”牟称,在2009年两次电话联系期间,每次都同时推荐了个股,第一次有一二十只,第二次多达几十只。“感觉以后也不再联系了,但是基于长期合作,还是推荐了股票。”
牟旭东与王建霞联系使用不记名电话卡,收款账户为岳父岳母账户,2009年2月至2010年牟收取的好处费达474万多元。
审计报告显示,夸强科技账户资金来源于减持华兰生物法人股取得的资金。
对于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牟邹均无异议。不过,双方辩护律师提出如下几点理由,恳请法院从轻量刑。
牟旭东辩护律师认为,基金公司交易员下单按照全天均价买入,股价并无异常波动;牟旭东非本人操作,不存在先于或同期于基金买入卖出这类直接的利益输送,无损基金利益。牟旭东辩护律师以三点理由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邹方霖辩护律师则希望以从犯、单位犯罪两个角度为其争取轻判。
首先,刑法第180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处罚的主体应该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邹为特殊主体,应为从犯。其次,资金来源及收益均归单位,个人没有从中获利,邹犯罪行为实质上应属单位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当与单位犯罪原则相一致,也就是说量刑标准大大轻于自然人犯罪。
对此,公诉人表示,两人涉案起始于牟旭东,终结在于邹方霖,二者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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