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发争议的是陈扬帆执掌的猛犸资产旗下一款“猛犸光辉岁月”产品,在其赎回封闭期内,陈扬帆三次在净值阶段性高点以“份额法”提取业绩报酬,却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持有人。
时代周报记者 刘伟发自北京
陈扬帆,昔日的明星基金经理,近日却成为“投资人质疑”的对象。
引发争议的是陈扬帆执掌的猛犸资产旗下一款“猛犸光辉岁月”产品,在其赎回封闭期内,陈扬帆三次在净值阶段性高点以“份额法”提取业绩报酬,却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持有人。目前,该产品净值却已经跌破面值。
3月14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称,已对猛犸资产的业绩报酬提取情况开展自律调查。陈扬帆对此也向媒体回应称,否认媒体报道中陈扬帆可能提取上亿元的业绩提成收入,称目前总共发行的20多只产品规模在10亿元左右,3次总共提成600多万元。而猛犸资产在产品业绩报酬设定中,份额法与净值法对半分。
在时代周报记者采访北京、上海多位私募界管理人时,他们一致表示基本未采用过份额法,而是用更直观的净值法。此事引发私募界的广泛讨论,目前主要有三个关注点,为何猛犸采用业界不常用的份额法;份额法提取业绩报酬是否有失公允;封闭期能否提取报酬、提取报酬是否要即时披露等问题。
在这些细节争议的背后,也引发对私募行业的思考,私募作为一种契约,双方应在怎样的条件下订立又应该如何践行契约精神。
“为了理清双方权责,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调查是很有必要的。”格上理财分析师张彦对时代周报记者指出,任何一种业绩报酬计提都不能做到完全公平,我们只能选择相对科学合理、相对公平的方式,做好投资者教育,并提升信息披露。
尽管没有绝对的公平,但行业的引导也十分关键,此次基金行业协会的调查,也引发多家私募公司自查,以排除一些可能引发纷争的因素,最主要还是排查目前争议最大的份额法。
好买私募也认为,信息披露同投资能力一样,是资管能力的重要一部分。一个好的资管,对于管理人而言,好的投资者应该是能患难与共,最后一同获得成功;对于投资人而言,好的管理人是尽职尽责,值得长期信赖。
份额法是否有失公平?
“猛犸光辉岁月”采取的是投资者不太熟悉的份额法提取业绩报酬,此事近期仍在一直发酵。
对于其中的原因,北京一位私募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尽管这两种方法都比较成熟,但采用净值法更直观,投资者容易理解;如果用份额法,净值是不变的,但份额减少,投资者很可能会误解,这时管理人需要向投资人解释,这其实也是一种成本,如果信息不畅也可能产生一些麻烦。
那么,这两种计提方面是否有相关限制?格上理财研究员张彦对此则指出,份额法也是比较成熟的业绩报酬提取方式,目前私募行业更为流行净值提取法,份额法相对并不普遍。但采用何种方法,由私募机构自行选择。
从定义来看,净值法,即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以扣减该笔投资份额净值的方式收取约定比例的业绩报酬,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数不变;而份额法则是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以扣减该笔投资一定份额的方式收取约定比例的业绩报酬,产品的净值不变。
举一个具体例子,某只产品发行时的净值是1元,一段时间后涨到1.2元,投资者A购买了100万份,如果用净值法,那么管理人按照超额收益(1.2-1=0.2元),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每份基金会收获0.2×20%=0.04元。此时,投资者A的总资产就会变为(1.2-0.04)×100万份=116万元。
同样一个案例如果用份额法,此产品单位净值依然是1.2元,但是投资者A的份额会减少,减少的份额为0.04/1.2×100=3.33份,于是投资者A的总资产就会变成1.2×(100-3.33)=116.004万元。
“净值法和份额法的提取方法对于投资者而言本质上没有优劣之分。”格上理财研究员欧阳岚向时代周报记者指出,由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就是份额×净值,因此不论是降低净值还是减少份额,最后的收益都是一样的。
“通过净值法提取报酬,投资者可以直接参考净值核算自己的收益情况,而份额法下,业绩提取后净值不发生变化,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在缩小,份额缩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会给投资者造成净值虚高的假象。”欧阳岚补充道。
按合同计提为何遭质疑?
多位投资人在爆料中指出,陈扬帆在去年7-12月期间的业绩高点提取了3次业绩报酬,日期分别为7月17日、11月19日、12月18日,投资者认为,这段时间为封闭期而猛犸资产却提取业绩报酬,并且也未通过正常形式告知被提取业绩报酬的具体情况,包括提取时间,当时的净值。
那么上述提取报酬究竞是否合规?
细看猛犸光辉岁月合同约定,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360个自然日)期间,每个自然月20日(节假日顺延)接受投资者申购,但不接受赎回;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360个自然日)期满后,每个自然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开放申购、赎回。每笔基金份额需持有满12个月(360个自然日)后方可在开放日进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业绩报酬提取日,管理人将根据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投资高水位净值法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或业绩报酬结算日(开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称为业绩报酬计提日。
尽管投资者质疑其不应该在封闭期内提取业绩报酬,但猛犸资产三次提取业绩报酬的净值分别为1.12元、1.201元、1.268元,按照合同,符合合同上述约定。
显然目前猛犸资产的计提行为得不到投资者的理解。“私募是管理人与投资人达成一致的民事约定,是一种契约关系,如果双方认可这个约定本身,就应该有契约精神。”北京一位私募公司管理者在采访中指出,契约的前提是应在公平、信息要对称的情况下订立。
截至2月26日,“光辉岁月”的净值为0.89元,目前已经处在亏损状态,这是投资者不愿看到的结果,投资者此前是否充分认识了市场风险,这一点很难确定,而猛犸资产服务意识的缺失,令投资者的体验再度变差。
规范披露道路很长
由于契约精神的存在,管理人与投资人本应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投资者不能理解的是,目前基金净值亏损,管理人在亏损情况下仍然提取报酬。
“当然在市场不好的情况下,个别私募管理人暂停收管理费、不提取业绩报酬,维系名誉应另当别论。”在上海一位私募人士看来,没有规定称私募基金亏损就不能提取报酬,而在提取报酬之时,基金保持盈利,私募管理团队也有费用支出,这其中也存在投资者认识问题。“市场是变化的,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市场的风险,任何的投资都不可能只赚不赔”。
在此案例中,投资者无法通过猛犸资产查询到自己的份额,只能看到净值。直到今年3月1日猛犸资产升级了微信公众号,可供持有人查询信息,但其中也没有查询份额这部分。陈扬帆自己也坦言,自己更关注投资本身而忽略了服务。但对于是否有其他方面改进,到发稿时猛犸资产方面尚未回应。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秦政认为,信息披露是私募基金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的关键环节,披露效果直接影响行业运行效率。
“即便是私募,和其他商品也有同样的特征,私募管理人要提升服务意识。”北京一家私募公司高层表示,定期披露基金净值、份额很有必要,保证了投资人的知情权,比如份额缩减或变化可能让投资者误会,就要进行补充说明,由此也避免了一些麻烦的产生。
该高层表示,不难看出,猛犸资产此前对于客户体验不够重视,即便无心行为,也可能让投资者失去信任。“由于此次事件影响恶劣,为了厘清双方权责,扶持私募行业健康发展,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调查是很有必要的。”格上理财分析师张彦对时代周报记者指出,任何一种业绩报酬计提方式都不能做到完全的公平,我们只能选择相对科学合理、相对公平的方式,做好投资者教育,并向投资者进行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
好买私募也认为,信息披露同投资能力一样,是资管能力的重要一部分。信息披露是向投资者传递信息的正式渠道,是管理人展示自己投资理念、投资风格的直接界面。“眼见为实”的力量,也使信披成为投资者了解、把握管理人的主要窗口。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