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50版)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未约定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524.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65,04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417,171.2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97,735.7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债券A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3年8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到2013年12月31日
0.60%
1.19%
-0.59%
长盛年年收益定期债券C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3年8月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到2013年12月31日
0.50%
1.19%
-0.69%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3%。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中增加了有关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期的描述。
(二)更新了“第二节 释义”中的。
(三)更新了“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中的相关信息。
(四)更新了“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中的相关信息。
(五)更新了“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中的。
(六)更新了“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中的。
(七)更新了“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
(八)在“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中,增加了“(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
(九)增加了“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的。
(十)更新了“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的。
(十一)增加了“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披露。
十六、签署日期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于2014年2月25日签署。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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