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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鼠陆续被逮
基民索赔无门
伴随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对“老鼠仓”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越来越多基金“老鼠仓”被曝光,涉及的基金产品越来越多。基金经理利用基民的资金为股价“抬轿”而赚钱,伤害的自然是基民,但遗憾的是,目前为止,因“老鼠仓”蒙受损失的基民索赔,尚无成功维权案例。
对此,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硕对商报记者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基民索赔仍存在多重索赔难点,目前法律中只有一些笼统规定,没有具体司法解释,很难提出诉讼,还需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他表示,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只是配合新《基金法》出台的相应配套法规措施,这其中虽然涉及了对内幕交易“老鼠仓”等的风险防范漏洞提出了追责的细节,但并无实际的责任判罚标准和更细致的规范。按照《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目前基民索赔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很多律师认为,理论上说,若监管部门有调查立案的处罚决定出来,认定基金经理有违法违规行为,基民应该就可以起诉。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却陷入另一番景象。
难点一,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对基民造成的损失难以界定。因为,存在基金经理发生“老鼠仓”行为之后,其管理的基金净值还是上涨的现象。法院目前由于没有这种技术条件来鉴定这笔损失,很可能会拒绝受理。
难点二,作为原告的基金持有人不明确。目前《证券法》在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买入股票相关索赔的规定已经很明确,在某个时间段内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很清楚,但在基金方面却没有。
难点三,证监会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行政处罚,并不能替代对投资者民事损失的认定。证监会没收的基金经理违法所得,并不等同于基金持有人因“老鼠仓”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据了解,所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但是,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与传统“老鼠仓”(指个人资金买入股票后,借机构资金拉抬股价后高位卖出)特征并不完全相同,目前市场习惯将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统称为“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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