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传:四行政处罚案为法庭交锋立基石
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
2007年底前,证券市场共查处31起内幕交易案,2008年开始衔枚疾进,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153件。
事实上,由于此前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因此内幕交易入刑的案件其实不多。但在内幕交易还没进入司法殿堂之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已为日后的交锋累积很多东西。
比如在2007年发生、2008年做出行政处罚的邓军、曲丽内幕交易案,辽宁中期董事长邓军、曲丽知悉并购重组内幕信息后,买卖股票。
一位律师对记者分析指出,根据证
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此案认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模式有很大意义。
因为当事两人职务是上市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的高管,对其难以套用《证券法》第74条第1-6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而2007年发生的特力A(000025.SZ)控股股东特发集团办公室副主任翟湘案中,翟湘知悉内幕信息后,大量买入“特力A”。
这个案件解决了数个关键问题:上市公司就某一重要事项签订初步合同或框架协议,但进一步履行事项须报作为控股股东的集团公司审批时,如何确定内幕信息的开始形成日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关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何处理当事人关于其交易行为系出于知悉内幕信息以外其他认知因素影响的辩解?
前述两个案件,提供了上市公司重组的内幕交易高发区一系列解决思路,而2007年的大唐电信(600198.SH)董事、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会员潘海深涉嫌内幕交易案,则为解决新问题提供了思路。此案实质是上市公司董事在公司预计重大亏损的利空消息公开前,卖出其本人持股。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尚未公开的业绩预测能否确认为内幕信息?
上述律师指出,从会计学角度讲,案件涉及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等均系业绩预测范畴,属于上市公司按规定要求发布的“软信息”。
但难点在于,这些已形成但尚未公开的业绩预测信息,在《证券法》第75条和67条均未做出明确规定。
证监会使用的条例是《证券法》第75条第2款第8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主要信息。”此外,该案带来其他难点的突破,如当事人不承认“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如何在当事人出于规避损失的前提下,计算内幕交易案件中的违法所得?
早在2004年前,这种行政处罚中的较量已在暗暗推动一些东西。很多以现在的眼光看起来理所当然的事情,其实也是经验的产物。
如目前内幕交易案件中,呈现得越来越多的代持账户操作认定,早在2004年的陈建良内幕交易天山股份(000877.SZ)案就有所涉及。由于当事人采用本人与代持账户,造成行政处罚中如何认定涉案账户所有人、本人与代持账户如何确定的问题。
当时有观点认为,证券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按《物权法》一般原则,谁登记谁拥有。
但执法人员厘清了这一迷思,他们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登记是“证券持有人名称”登记,而非所有权人登记入手,证明证券登记的账户名称只是证券持有人,而非所有人。
这为大量实际存在的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情况找到可依据法典,即判断持有人是否所有人,还要根据资金、证券实际由谁控制等因素确定。
散落在众多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问题与解决思路,在日后法院的交锋中时刻闪现,考验司法人员的专业、经验与智慧,也为《内幕交易解释》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滕必焱指出,处理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部门的内幕交易案中,典型困难在于非法获得内幕信息人员的界定,能否用间接证据证明内幕交易,以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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