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富落网:黄光裕案(审结日:2010年5月18日)
董正青案之后,围绕内幕交易展开的法院风云对决,越发深入人心,如同我们后来所知,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4件相关案件,2010年又有5起案件在法院得到判决。
之后一个震动全国的案件上场,主角是当年首富黄光裕。
2010年4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黄光裕案,而此次庭审控辩双方均为大牌,其中主辩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田文昌,控方主诉为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吴春妹。
同年5月18日,一审判决出炉,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
围绕首富案件众多纷扰中,针对其内幕交易罪的司法判决,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这次判决中,审理法院再度明确证监会行政认定函及其他调查材料经司法审查后具有证据效力,是董正青案等一系列司法实践经验的延续。
媒体公布的黄光裕案件判决书中,可看到当时司法判决为内幕交易案件做出的一个重要意义。
当时,黄光裕辩护人提出其内幕交易的目的在于获利或止损,现有证据证明黄光裕买入中关村(000931.SZ)后并未抛售,其买入股票的目的在于长期持有,而非套现获利,因此不能认定黄光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经查,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公平交易、公开交易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指出,“无论黄光裕在买卖中关村股票时所持何种目的,只要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在内幕信息价格交易敏感期内买卖该特定证券,无论是否获利,均不影响对内幕交易犯罪性质的认定。”
至此,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也得到确立,如同那段振聋发聩的宣判词所说的,内幕交易,侵犯的是“国家对证券市场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公平交易、公开交易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面对媒体就以黄案作为例子,说了这样一段话:“证券、期货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涉及投资者众多,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
衔枚疾进:上海祖龙、天山纺织、美锦集团三案(审结日:2010年7月-2011年3月)
内幕交易的司法交锋,2010年无疑进入衔枚疾进阶段,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结束的相关案件,达11件,已相当于此前所有审结案件的总和。
2010到2011年,除黄光裕案外,还有多起重要案件,如2010年7月26日审理结束的上海祖龙案、2011年1月31日的天山纺织案、2011年3月14日的美锦集团案等。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可看到此前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等努力多年的重要疑难,仍在继续推进。
上海祖龙案中,再度确认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经司法审查后具有证据效力。
最重要的是,上述资深律师对记者解释道,较之董正青与黄光裕案,司法机关强调《认定函》仅为全案证据之一,对于认定犯罪起参考作用的观点,更加确信。
此外,董正青案确立的对于内幕交易特征解释的司法原则再度得到明确,在上海祖龙案中首度确认,内幕信息应具有“真实性”、“重要性”和“未公开性”三方面的法律特征。
而对于董正青案与黄光裕案中都出现的价格敏感期,上海祖龙案则确立了一个原则。
“对此前两案都涉及的价格敏感期,明确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认定。”上述律师指出。
天山纺织案则带来另一个领域的解读——对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应结合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进行综合考量和灵活解读。
本案实际上契合证监会在粤富华等案中提出的“知悉+交易+没有免责事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认定规则,及对《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部分内容的司法确认。
围绕内幕交易司法适用多年来的推进模式,再度得到体现——行政执法提供经验、司法判决解读提供司法确认。
天山纺织案首次在司法层面明确“卖出获利”并非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上,这涉及内幕交易的犯罪形态,此前黄光裕案中曾出现过交锋,这次终得确认。
“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内幕交易属于行为犯,实际牟利并不是内幕交易犯罪既遂的考量因素。”上述律师指出。
然而,上述两个案件中,仍有些遗憾,如何完善内幕交易涉案账户盈余的认定标准,以及当涉及被告未实际取得非法所得,是否应从轻处罚的问题。
事实上,《内幕交易解释》中,已看到对于这些遗憾的补充,《内幕交易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这便于执法部门掌握,以前只说‘情节严重’,但什么是情节严重可能见仁见智,现在就做到了‘罪刑法定’。”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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