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渐强音: 谢风华案(审结日: 2012年1月6日)
2012年1月6日,震动市场的谢风华、安雪梅案审理终结,此案中,再度延续此前多年的宝贵司法经验。
首当其冲的是证监会报告能否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引用这个庄严的法典话语,来为这个探寻多年的问题起头。
接着,法院法官缓缓阐述,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证据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而本案中,证监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完全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结论是,该证据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从董正青案的2009年开始,到谢风华案的2012年,围绕行政机关出具报告能否作为证据的多次讨论,又一次得到确定答案。
然而,日后操作中,仍待进一步厘清与探寻。
张远忠对记者指出,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对业内违规行为的处理具有效力,但其效力不可能涉及刑事司法领域。当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必须是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采纳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刑事司法部门依法收集的与案件相关联的证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函》,只能作为司法裁判的参考资料。
事实上,多个案件中,一直明确的也是这一原则,即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经司法审查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此外,此案中再度涉及价格敏感期问题。法院判决指出,所谓“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是指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的时间区间。
事实上,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内幕交易解释》,对这个控辩双方争议多年的议题,得到进一步明确。
《内幕交易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鉴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比较复杂,《内幕交易解释》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区分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这实际上是扩大了敏感期的时间范围,也有利于防止不法之徒规避‘敏感期’,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张远忠指出。
此外,谢风华、安雪梅案再度明确内幕信息的三大特征:非公开性、关联性和重要性。
“对于内幕信息,许多国家规定四个特征:非公开性,即信息尚未向公众公开;确定性,即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基本确定会发生的情况;关联性,即与某一种或数种证券相关;重大性,即对证券的价格会产生重大影响。”张远忠介绍指出。
此次审理中,辩护人提出内幕信息必须是已发生或确定会发生的事实,法官则援引《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指出上述结论,并最终不予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证券法》第75条明确规定属于内幕信息的8种情况,被界定为内幕信息的都是已形成的某种事实或是具有确定性、实质性的‘决定’、‘计划’、‘方案’,绝不包括所谓的‘设想’、‘意向’或‘建议’。本案中证监会《认定函》所称的内幕信息为‘创兴置业实际控制人将其所持有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事项’。如确如该认定函所称,该事项属于内幕信息无疑,但至今该资产注入事项并未发生。诚如上述所引《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列举性规定,被界定为内幕信息的都是已发生的某种事实,至少是已具备确定性、实质性的‘决定’、‘计划’、‘方案’,为此,才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张远忠指出。
据张远忠介绍,6月1日出台的《内幕交易解释》,对一些基本定义进行了界定.如对什么叫“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以“相关交易明显异常”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便于执法部门掌握;其次,实行了有限度的过错推定。内幕知情人的近亲属或特殊关系人必须证明的信息来源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
“有利于控方调查工作的展开。”张远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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