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基金公司旗下全部主动型基金持有某一个股接近10%,但又有指数基金面临建仓必须按照权重标配个股时该怎么办?近日监管部门专门就此问题给交易所、托管行及各基金公司下发了《关于指数基金执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1条第(二)项相关问题的复函》,对指数基金运作中的“双十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明确规定指数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以不受《运作办法》第31条第(二)项中的相关规定约束。
解决指数基金投资难题
据悉,在这份复函中,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首先是指数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以不受《运作办法》第31条第(二)项“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10%”的比例限制。同时规定指数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应符合以下条件: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投资,且成份股或备选成分股的个股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其在基金所跟踪的相关指数的权重。
其次,当基金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包括指数基金)持有个股比例超过10%时,交易所应及时提示基金公司进行说明,并采取以下监控措施:一是对违规超比例的,及时报告监管部门;二是对指数基金投资的个股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不纳入交易所监控范围,同时交易所应提醒基金公司自行监控,一旦相关个股投资不再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基金公司必须要向交易所报告,并重新纳入监控范围。
不受限依旧受控
“当初对基金投资作出‘双十’限定是为了防止基金公司操纵股价,这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举措。”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投资总监表示。在基金家族飞速扩容的今天,一些发展较快的大型基金公司旗下股票型基金已经接近20只且规模较大,指数基金建仓必然会面临这个问题。
该人士表示,在主动型基金运作过程中,就有基金公司面临持股比例过高甚至是达到“双十”临界点的问题,在这种前提下如果指数基金建仓又纳入“双十”监控的话,只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指数基金不能按照权重比例配置,失去其跟踪指数的特性;另一方面就是公司旗下其余基金进行大幅调整为指数基金腾挪出足够的空间。
“无论当前是否出现了基金持股超过‘双十’限定的情况,监管部门及时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解释,是市场成熟的表现。”银河证券基金研究总监王群航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