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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wis Leung:保护基民利益要规范基金销售流程

2009年12月02日11:39

  第八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年度峰会定于2009年12月2日在深圳五洲宾馆举行。搜狐基金频道做为媒体支持合作伙伴进行了现场直播,以下是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互惠基金亚太区总监Lewis Leung的演讲致辞:

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互惠基金亚太区总监 Lewis
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互惠基金亚太区总监 Lewis

  Lewis Leung:谢谢吴先生,感谢您的介绍。我今天非常高兴能够参加这个会议,也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能够参加这么重要的一个活动,我想借此机会特别要感谢本次会议的主办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及资本市场研究会。

  在被邀请来参加这个会议,并且谈一下关于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的监管改革这个话题的时候,我也在问我自己,我到底要谈一些什么样的话题,然后我谈的内容怎么能够来为我们这个重要的讨论增加更多的价值呢?当然其实有很多的内容我都可以来讲,比如说从投资管理的一些实力,还有包括一些相关规定的改革和改变,在跟我的朋友和同事探讨了之后,后来我们就决定要侧重于来谈一下关于对投资者保护这个话题。

  监管是为投资者,特别是为中小投资者来保护,因为他们没有资源和能力保护自己,从我自己的角度来讲,也和在座大部分,或者所有的人一样,我们自己可能也是中小投资者,我想我也的确是希望我们能够有这么一个更好的销售流程来保护我们自己,以及所有的中小投资者,所以在我这一部分的发言当中我花20分钟的时间给大家来介绍一下在亚太地区,包括全球监管机关,包括他们脑海当中是怎么去想的,怎么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首先,要来了解目前这一轮的监管改革;

  我们首先要了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改革的需求?其实有很多,我们目前在谈的这些改革的讨论,都是和雷曼兄弟的倒闭是有关系的,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其实有几百,甚至于上千、上万的投资者是因为雷曼兄弟,以及包括它的债券倒闭的这个问题是受到了不利的影响。其实很多投资者他们不是很清楚自己所买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产品,也不了解这个产品的结构,以及这些产品背后所隐藏的风险,而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在某些案例当中,有一些中介机构,或者说我们一些中介机构当中的一些代表,他其实也不是很了解这些产品的相关信息和知识,这样的话这些中介机构他也就没有办法很好地来解决好产品问题,所以我们看到了,这个当中是有这么一个缺口把它填补上。

  为了要填补这些漏洞,目前这一轮的监管改革重点就是要关注产品的经销渠道,来确保产品的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能够有足够多的能力去解释这个产品它所带来的好处,以及包括他们也能够有这个能力去解释这些产品它可能会隐藏的潜在风险。而从投资者这个角度而言,他们当然也有这样一个责任。投资者他必须也一定的经验和专长,然后再去购买比较复杂的投资产品;

  第二,我们也要确保投资者他们在做决策的时候,的确是获得了足够多的信息。我也想用一个比喻的方法,在海滩边你可能看到一个标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那么如果你知道怎么游泳的话,说不定你也可以继续下水,但是如果你不知道怎么游泳的话,那么就要知道你下水之后可能会带来的潜在风险。

  我现在给大家举几个例子,现在的一些情况还都是在探讨,还在进行磋商。有一些也已经进行操作了,在具体介绍之前我想跟大家说,在整个的探讨当中,我谈这些例子大家都会看到它反复会讲到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就是要建立更好的协调机制,也就是说要让合适的投资人去投资与他合适的产品,要两者协调起来。同时,也要让投资者能够获得相当数量和范围的投资产品,并不是要剥夺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

  我们现在就看一下销售的流程。基本上是有三个阶段,我也是希望在我发言的过程当中能够和中国的情况联系在一起,有一些在中国的情形下还是可以适用的。

  第一个阶段我们把它叫做售前,或者叫售前的营销部分。在整个销售流程当中,这一块会包括广告,或者营销的宣传资料,比如说这些投资者从网上下载的东西,或者从传真、邮件当中接到的信息。

  第二个阶段就是本身的销售,也就是说这个销售代表他和投资者之间的互动,也包括投资者的情况,以及中介机构的筛选,等于说就是销售细化过程;

  第三个阶段就是售后。我们会谈所谓的“冷静期”,以及持续的信息提供。

  首先讲到第一个阶段,就是售前。其中的第一步就是广告,这是投资者第一次了解这个产品的机会,就如香烟,在香烟的盒子上都有健康警告,这也是同样的想法,它并不是一种健康警告,但是这个警告是要警告投资者可能与这个产品相关产生一些投资的损失,那么这一种投资风险的警示必须要存在在广告里。

  新加坡有这样一个概念,有公平和平衡的概念,最好的一个例子就是到底什么叫做不公平呢?比如说在广告里面,如果我把一个股权产品的业绩和一个固定收益产品的业绩进行比较,这就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不是同样的东西,就不是同类项的类比。此外,在一个广告当中,我们觉得从一个推销的角度来讲、从一个供应商的角度来讲,我肯定是要多讲这个产品它潜在的收益。但是什么叫做均衡的呢?也就是说讲到它的负面,这样才能够是均衡的。

  售前另外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关键事实的披露,这方面主要有三个原则:

  1、标准化;现在经常要问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投资者是不是能够很容易地就将产品进行比较,他们看待一个产品,以及相关问题的时候,是不是能够把它和另外一个产品的文件进行比较,这个宗旨就是让消费者能够买同一种相类型、相似的产品进行比较,比如说都是股权产品,他们能够比较不同风险水平等等,这样才能作出信息充分的决策。而且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要让不同的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之间可以轻易的进行比较。那么监管者,这方面就是会发挥很大的价值了,因为如果是让这些公司自行其是的话,那么各公司他们产品介绍肯定形式都不一样,这样投资者就很难把不同公司的产品做一个比较。

   2、是不是简单易懂、易于理解?大家要记住,我们目标群体并不是那些专业的投资人士。我还记得当我刚入这一行的时候,大概十年前吧,比如说像净资产价值,或者说所谓的前置、后置这些都是我们目标对象并不是很熟悉的专业术语,因为我们就要保证我们所提供的这些资料是不是能够帮助这些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产品,是不是对他们来讲简单易懂得;

  3、必须是产品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你不能够提供标准化的简单易懂的信息和资料的话,那么就不能进行很好的销售。

  第二个阶段,销售阶段,进行面对面的销售;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对投资者的评估,我刚才讲过,就是要把合适的投资者与合适的产品匹配起来,也就是说我们要通过所谓的了解客户这个流程来体现这个原则。在这方面要全方位的实行最高的标准,特别是涉及到衍生产品的时候,他们本身非常的复杂,就算是一些市场的实际参与者,只要你不是这一个专业的,恐怕都很复杂。

  比如说在美国,现在有这么一个提议正在加以审议,就是要让经纪人,以及经销商承担更加高的信托责任。以前就是做一个分析,然后觉得这个产品适用于一个特定类别的投资者就可以了;但是呢,接下来必须要考虑到是要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那么这就是一个更大的标准。

  在新加坡的做法稍微有一点不一样,在新加坡是规定如果只是说一个客户他声称他能够理解这些产品,或者向客户提供一个纸质型的业务,这是不够的。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就必须还要有相应的设计,能够更好的对消费者、投资者进行一个评估。

  另外,对于一些专业的、成熟的投资者怎么判断呢?除了他的投资组合,以及整个数量,还要考虑他实际的经验和专长。比如说现在正在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是不是要求投资者来出示类似产品的交易记录,或者说要求他出示证据现实他参加过类似培训的活动,或者说研讨会,来证明他有类似的经验。

  比如在中国,我们之前也听到,在中国公募基金它已经有了十年的历史,大概从1998年起步的,那就意味着到现在已经有相当的投资者他们应该已经有十年的投资经验。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知道,讲到过度基金产品的渗透率,或者其他投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渗透率仍然还是比较低的,也就是说在未来的这些年会有很多的投资者是新加入进来的,这个投资者是头一次买过基金投资,那么我们是不是要把这二者区分开来呢?我们在提供不同的服务,是不是要考虑到不同的保护程度呢?我们在监管资源的分配上,是不是也要有所侧重呢?也许是应该这样的,我们要更多的考虑那些新加入的基金投资者。

  讲到中介机构的做法,在香港银行已经开始执行了,也就是说要把他们的投行业务和传统银行业务,比如说信用卡发行、存贷,要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已经建立了一道防火墙,在银行至少已经实施了这一种办法,交叉销售是被禁止,只有当投资者明确的表达了同意之后,才能够进行交叉销售。

  此外,要求中介机构的代表必须要有比较高的了解水平,也就是说这些销售代表他绝对要具有相应的水平才能够传递信息,如果他们自己都不了解,怎么能够指望他们教育投资者呢。

  我们可以结合一下中国的情况。在中国你走进任何一个中介机构,一个销售商去买产品,是不是这些机构他们都有足够的培训呢?到底由谁来监管这些机构,他们是不是准备好销售这些东西呢?是这些中介机构自己来监管自己,来确保他们自己已经准备好了,还是由监管当局来说他们是不是准备好了呢?现在中国还面对着一个问题,就是这些产品的发行这,这些产品的设计者也要有一些责任。

  在讲到另外的录音,在香港现在监管当局是在考虑要通过音频的录音来确保这些经纪人,以及金融顾问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合规的。

  还有一些潜在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我们在这里最理想的情况是要确保百分之百的透明度。我们除了所谓的前置费用,此外发行商对这个中介机构所承付的营销费用比例,他都是需要相应的予以披露,以便能够给消费者提供最充分的信息。

  在过去中介机构的筛选、培训,以及监督,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未来都是要明确的,把它作为强制性的要求,要求产品的发行商必须要承担这种工作,要对销售机构进行培训以及监管。

  在过去中介机构的筛选、培训,以及监督,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未来都是要明确的,把它作为强制性的要求,要求产品的发行商必须要承担这种工作,要对销售机构进行培训以及监管。

  第三阶段是售后流程。必须要引入一个“冷静期”,可能这也不是一个全新的东西,在新加坡6年前就引入了这样一个规定,投资者可以在冷静期内改变主意的;香港的证监会也是在考虑引入类似的一些要求,现在正在就这一举措进行磋商。关键也就是要给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现在也是要考虑在 销售之后不断给投资者提供信息,比如说直接的通过电子的方式把信息提供给投资者。

  最后总结一下,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我们是希望能够更好的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行业来讲,我们也需要能够做到合适的投资者与合适的产品建立起更好的连接。我们可以从过去的经验教训当中吸取到很多的东西,然后让我们能够有一个更好的未来,谢谢各位!

  (上述文字根据现场同声传译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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