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毛晋楠
12月4日,4名来自四川的投资者,与中国最大的私募信托平台——华润信托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簿公堂,这也是中国阳光私募发展几年来,中小投资者状告信托公司的第一案。
是什么原因让4位处于身处弱势的投资者不远千里奔赴深圳,试图挑战华润信托
这家庞大的金融机构呢?4名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卢律师表示,他在接手本案后,发现鑫鹏1期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违反“一法两规”的问题,同时也违反了《深国投·鑫鹏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的多项条款。而华润信托却对上述违法违规问题视而不见,完全不顾投资人利益,存在严重失职,更谈不上谨慎管理和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一笔委托就超过上限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给卢律师以及诉讼人胡女士等的对账单,鑫鹏1期第一笔转入的资金为5755万元,这也就是鑫鹏1期成立时的规模,时间是在2008年1月2日。
但在次日也就是1月3日,鑫鹏1期就有一笔委托买入
金风科技,买了85000股,买入价是143.1129元,买入金额为1216.46万元,这笔买入占到信托规模的21.137%,这显然已超出10%的单只股票买入上限。“按照合同约定,单只股票的持有上限不能超过10%,第一天买入就违规了。”卢律师认为,华润信托不但没有通过防火墙的方式将这笔买入进行隔离,而且事后也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及时让阮杰降低仓位。
此后阮杰依然没将风险防范放在眼里,继续大幅度超上限持股。而华润信托对此也同样视而不见,继续失职。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截至2009年7月22日的对账单显示,当日鑫鹏1期的总资产已经亏损至965.9万元。那天鑫鹏1期账户持有的股票仅为4只,分别是上港集箱、
中信证券、
海通证券和
中国联通,4只股票的市值分别为230.08万元、278.16万元、358.155万元和44.187万元,其中前3只股票均远远超过持仓上限。“几只股票同时超过持仓上限,显示阮杰和华润信托的相关人士根本不顾规定,这是严重失职,是对投资者的不负责任。”卢律师说。
指华润信托多项失职
“如果华润信托能够尽职对鑫鹏1期进行监管,那么也不至于出现今日的巨额亏损。”卢律师认为,作为鑫鹏1期产品的受托人,华润信托并未尽到其应尽的职责,从而导致了胡女士等多位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卢律师认为,《计划书》宣称管理信托财产时应有投资计划书、投资股票名单的筛选等投资程序,但在股票买卖过程中,华润信托根本没有遵循上述投资程序即委托鑫鹏公司随意买卖股票,该行为与《计划书》宣传不符,属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现在的问题在于根本没有交易计划书,说白了就是阮杰想买啥买啥,想卖啥卖啥,有很大的随意性。看他的交易记录每天都是满仓,还超过单只股票买入上限。”卢律师表示,在开庭时华润信托方面根本无法提供鑫鹏方面的交易计划书,更谈不上股票池,这说明阮杰在操作时没有按照《计划书》中的相关程序来运作,就像一个大的散户在交易。
“《计划书》宣称华润信托方面有严格的风险监控、逐日盯市制度和止损制度,而实际上华润信托没有严格按照上述宣传的制度来进行,否则如何解释鑫鹏1期长期超上限持股,如何解释总资产亏损近70%?”卢律师说,从《计划书》来看,写了严格执行止损制度却没写具体的比例,也应该属于欺诈。
此外,陕西鑫鹏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成都进行公开、异地推介信托产品,以及华润信托未审核原告等4名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等多项失职,也被卢律师认为是违反了“一法两规”。
4起诉人期望公正结果
在谈到这场诉讼官司时,4名起诉人也表达了获胜的信心。
“我们在当地咨询了西南财经大学研究《信托法》的专家和律师、到北京请教了起草《信托法》的教授,他们的一致看法是鑫鹏1期的宣传、销售是存在问题的,华润信托应该为所聘请投资顾问的行为负责任并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4名起诉人之一的杨女士说。
“这个案子因为没有先例可以借鉴,所以我们也做好了打算,如果这次不能获胜,我们将继续上诉。”另一名起诉人胡女士表示。
一信托公司的人士表示,目前全国的信托从业人员都在高度关注着这个案件的进程。从他个人而言,阮杰满仓进出式的操作无非是为了更大地获利,但是在暴跌中满仓,只能说明其操作水平有限。“但华润信托在监管过程中的确存在重大失职,比如对阮杰持股超过上限的监管,这是难以被原谅的。”但他也表示,由于是以信托产品委托人的身份状告信托公司,这在国内还属于第一例,其结果尚难判断。
无论这场官司最后的宣判结果如何,都将在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而对于4位中小投资者状告一事,华润信托将如何回应,请继续关注本报下周的连续报道。
律师访谈
希望返还投资人募集资金
每经记者 毛晋楠
4位中小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卢律师在本周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的专访,他表示,希望能为委托人拿回投入的本金以及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
NBD:为何这次起诉的对象是华润信托,而不是阮杰和他的鑫鹏投资公司?
卢律师:因为我们与鑫鹏没有合同关系。鑫鹏是受华润信托的委托,他的一切民事行为都由华润信托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华润信托找鑫鹏还是找赵丹阳来作投资顾问,那是华润信托的事情,但是法院希望找鑫鹏来把事情弄清楚,所以法院主动追加了鑫鹏作为第三人。
NBD:目前鑫鹏1期的净值持续在30多元运行,为何在亏损约70%的情况下,今年7月的总资产仅965.9万元,该信托产品却没有清盘?
卢律师:从今年7月的规模来看,鑫鹏1期的总资产已经不足1000万元,根据《报告书》的规定,连续一年规模低于2000万元就应该清盘了。当然,目前我们没有从华润信托方面拿到准确的数字,不好判断。但就我个人而言,从鑫鹏1期最近的净值来看,持续低于2000万元的时间应该会有一年了,基本达到了清盘的要求。如果已经达到清盘要求而没有清盘,就是华润信托方面监管的原因了。
NBD:你们希望获得的赔偿是什么?你预计最终的判决结果会是怎么样?
卢律师:我们希望能为委托人拿回投入的本金以及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根据相关法规,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有关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判决结果不好预测,但依照我们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华润信托方面有违规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华润信托来承担。具体华润信托和鑫鹏之间如何承担,就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