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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私募基金的未来求解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简俊东
2009年12月22日06:46

  2009年既是阳光私募大发展的一年,也是阳光私募最为苦难的一年。

  “我们最近在全国跑了一圈,跟很多信托公司都谈过,但是都无法提供账户。”某离职的公募基金人士告诉记者。他递交离职申请之后,准备投身阳光私募行列,客户都已经联系好,但是却一直苦于无法找到账户。

  “现在能够获得账户,即使要花更高的成本,我们也是愿意的。”上述人士表示。其所指的“代价”是给信托公司更高的收益分成,或者满足信托公司的其他要求,比如交易通道的要求等等。

  “我们觉得证券投资的信托计划发展的大方向是纳入证监会的管理,如果是这样,进入门槛会相应提高,可能需要牌照,但是存量部分应该会自动获得牌照,所以我们希望赶紧设立。”

  开户是个大问题

  这一切始于今年7月初,当时中证登公司以口头形式通知各信托公司,暂时停止开立新证券账户,到7月27日,中证登公司正式发文,对信托公司以信托合同到交易所开户的方式颁布禁令。据业内人士介绍,中证登叫停信托合同开户的理由是由于信托公司对于产品账户使用混乱。

  由此,新设的阳光私募只能通过使用信托公司原来的闲置账户,由此导致了账户的稀缺。至今,中证登公司尚未给阳光私募开户解禁。

  对于中证登公司为何禁止信托公司开户,一个说法是因为信托通过开设众多账户,规避监管部门对于打新股的资金限制。

  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就持这种观点:“这个事情的起因是少数信托公司不够自律,证监会明明出了一个限制机构利用资金优势获利的文件规定,结果少数信托公司拿几百个帐户明目张胆的破坏证监会的规定,所以证监会对信托做出一定的处罚也是应该的。”

  这在时间上较为吻合,今年6月开始,IPO重新开闸,7月,阳光私募开户即遭遇了叫停。

  但是业内对此也有不同说法,那就是阳光私募开户被叫停是因为湖北国贸盛乾投资有限公司的出事。国贸盛乾注册资本3000万元,于2008年初成立于湖北武汉。2008年4月,公司旗下阳光私募信托基金开始运作。

  2009年6月,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发布公告,国贸盛乾因涉嫌证券违规而成为调查对象。这成为首例被证监会调查的阳光私募,至今,该事件仍未有定论。

  12月4日,三名投资者状告华润信托,认为华润信托对旗下的深国投·鑫鹏1期管理中犯有过错,理由之一就是投资顾问陕西鑫鹏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裁阮杰涉嫌利用管理的信托资金拉抬自己帐户中的股票,由此在炒股比赛中获取好成绩。

  在2009年的岁末,鑫鹏事件已经演化成为一场私募基金的信用危机。某私募基金经理告诉记者,随着阳光私募的各种乱象的依次暴露,开户问题更难解决。

  但是在阳光私募业内,对于重新允许开户的呼声高涨。

  收益陷阱

  鑫鹏事件其实也告诉市场,老鼠仓不仅仅是公募基金的专利,阳光私募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阳光私募进行考察,其产品比较公募产品的收益并没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往往被人们所忽略的是,其在繁杂的合同中,为收益所设定的陷阱。

  在私下的聚会中,某阳光私募投资顾问的团队成员就说了他的一个奇特经历:2007年,他投资了自己公司新发的一个信托产品,在今年赎回时他作了一个计算,其投入的100万资金总共实现了70多万的收益,但是最终到手只有30多万,其余的约40万均被公司提走了。虽然他也是从事这一行业,但是自己投资了之后才发现,真正赚钱的实际上是投资顾问。

  表面上看,信托产品收取的业绩报酬跟管理账户收取的一样,都是20%,但是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高得多。

  以江晖管理的“深国投·星石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

  其产品固定收取1%的认购费用,此外,定期收取的还有一年0.25%的投资顾问管理费,一年0.25%的银行保管费,此外,由信托公司收取的固定信托报酬一年为1%。这些基本上都是按月缴纳。此外,信托的封闭期为一年,赎回未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而且取得正收益,则需要缴纳的赎回费高达3%。

  上述这些费用加总虽然高于公募产品,但是并不是形成阳光私募收益陷阱的主要原因。

  真正的问题出在信托公司收取的“浮动信托报酬”和投资顾问收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上。

  “深国投·星石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浮动信托报酬收取办法为,“若某估值基准日计提浮动信托报酬以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值高于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则在该估值基准日提取差额的3%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

  而“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收取办法为“若某估值基准日计提浮动信托报酬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值高于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则在该估值基准日提取差额的17%作为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按照上述两项规定,则只要估值基准日信托的净值创出新高,则信托公司就会收取本期盈利部分的3%,投资顾问会收取17%。而按照条款的约定,这笔费用是每个月计提一次。

  这也就意味着,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收取的这20%的收益是按照其净值的历史最高值收取的,但是如果净值跌下来,甚至亏损,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不会将收取的利润还给投资者。

  假设一个阳光私募2007年设立,投入100万元,2007年该信托净值从1元最高涨到2元,则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会将其中的20万收走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和“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则信托净值为1.8元,但是在2008年的熊市中,即使信托只是亏损了44%,则净值也只有1元,此时投资者赎回时是零收益,信托公司和投资顾问却拿走了20万元。

  对于这一收益陷阱,监管部门其实已有察觉。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在2009年2月2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指引就规定“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而且“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但是这一指引在业内形同虚设,至今,按月收取,只要基准日净值创出新高就提取仍然是阳光私募的“标准条款”,而其他的费用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求解阳光私募的未来

  随着阳光私募的问题逐渐暴露,对于阳光私募的纳入监管呼声也在增加。

  其实2003年通过的《基金法》中,本来曾经考虑专门设立一章规范私募,但是由于意见分歧,把这一条取消了。今年开始启动的基金法修订中,对于私募的监管有望纳入其中。

  “我们的《基金法》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公募基金法,这一次我们基本达成共识,就是要把私募基金的合法化作为这次修法的主要任务。” 李振宁表示。

  李振宁作为阳光私募唯一代表参加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主持的《基金法》修法调研组。

  李振宁建议:“从监管来看,因为私募的量比较大,所以我相信未来的监管应当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比如说像英国有对冲基金协会,它的对冲基金协会也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慢慢形成一个行业自律,这个行业自律是很有分量的,就像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证券分析师,都是一种很高的自律,英国对冲基金协会也是一样,英国对冲基金协会注册会员,你的身份就不一样了,很多机构都认你,投资人也敢投资你。”

  “对管理人发起的私募基金,它的投向应该由投资人与管理人通过合同约定,其产品应该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报备的机构可以是协会,也可以是这类机构的监管者。但是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超过一定的规模,对二级市场会有影响的私募基金,则应该到证券监督机构去报备。”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在第八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建议。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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