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托 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保 管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华润信托•三羊卓越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华润信托•三羊卓越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二)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三) 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资金规模预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5年,到期终止日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5年之后最近的开放日。如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在信托计划期满1个月前,受托人可决定是否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受托人作出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决定后,应在信托计划期满前通知全体受益人。
信托计划期限延长后且延期后的信托计划期满1个月前,受托人仍可按照上款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
(五)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六)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均为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深圳市三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三、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5月22日(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推介期届满,本信托计划将于推介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加的信托资金应为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交纳信托资金的1%作为认购费用。认购费用属于信托管理费,不列入信托计划财产,按照相关协议及文件进行支付。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开户行:
账 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认购三羊卓越3期信托”。
(四)签约
1、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一式两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2、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3、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或签署信托认购申请书一式两份(追加认购时适用)。
4、委托人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5、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除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仅需加盖公章外)均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推介期内的认购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
2、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认购的信托资金,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文件且资金到账日之后最近一次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一次性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七)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100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八)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传真给保管银行。
2、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三份。
3、保管银行对信托认购确认书复核无误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4、信托份额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份额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共同盖章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六、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持有期限要求
1、封闭期和准封闭期。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自其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的第6个开放日(含第6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信托存续期间认购的信托单位在认购到该信托单位之开放日起至其之后的第6个开放日(含第6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委托人自封闭期届满之日起至其之后的第6个开放日(不含第6个开放日)为本信托计划的准封闭期。
2、除非触发特别赎回条件,委托人不可以赎回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
3、委托人可以赎回准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但须向信托计划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归属于信托财产。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
4、委托人可以赎回超过准封闭期以后的信托单位,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用。
(二)持有金额要求
委托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除非委托人全部赎回。
(三)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一式两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2、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委托人赎回申请书的提交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除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仅需加盖公章外)均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
(四)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
1、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文件后转交保管银行一份审核。
2、赎回后,受托人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交保管银行复核。
3、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三份。
4、在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寄送赎回确认书正本一份。
(五)信托单位的赎回费用
1、委托人赎回认购已满一年的信托单位或因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其赎回费为零。
2、委托人赎回处于准封闭期且非因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赎回费用分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
(1)若赎回开放日经分红派息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其初始认购时的单位净值,赎回费率为3%,即赎回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用=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3%
但如果按照上述公式收取赎回费用后委托人的赎回款项低于其初始认购的信托资金,则受托人将相应调整赎回费用,使得委托人的赎回款项等于其初始认购的信托资金。
(2)若赎回开放日经分红派息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其初始认购时的单位净值,则赎回费用为零。
(六)特别赎回
在本信托计划封闭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触发特别赎回条件:
1、封闭期内任意连续两个开放日中,第一个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上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的90%,且第二个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第一个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的90%;
2、封闭期内连续三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均低于其认购时的信托单位净值的80%。
触发特别赎回条件时,委托人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且赎回费用为零。特别赎回不可部分赎回。
(七)赎回资金及其划拨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即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并划入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 = 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八)巨额赎回
1、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扣除认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受托人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委托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应通过邮寄、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九)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七、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
(一)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3、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银行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银行资格方可从事保管业务。虽保管银行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银行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经纪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6、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设有封闭期和准封闭期,同时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2)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3)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和信托管理费在开放日逐月计算和提取,由于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可能造成投资者已经支付了前期净值上涨时的相关信托费用,但其后收益为负的情况发生。
(4)准封闭期内赎回时需缴纳赎回费用,可能导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获得盈利。
(5)巨额赎回的风险
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全部信托单位。同时在巨额赎回的过程中,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
(6)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7、合规性风险
信托计划运作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例如“信托单位净值低于50元”,本信托计划将终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因触发信托计划终止条件而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益人承担。
9、信托计划不设强制止损的风险
委托人及受益人需特别注意,本信托计划未设立专门的止损条款。除非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不会对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资产组合头寸强制进行止损操作。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
10、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二)风险监控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投资顾问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这有助于其从市场变化中发现潜在风险的蛛丝马迹,但并不能保证能够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风险。
2、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其一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其二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将产生盈利或亏损,因此投资者需要对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暴露有充分认识。对于已经设定投资止损点的信托计划,如结构式证券投资信托计划,风险计量主要着眼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止损风险。
3、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已经设立风险止损点的信托计划,风险监控还起到预先判别及有效执行投资止损的作用。风险监控的对象为整体信托计划运行的合法合规性,也可能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依靠电脑系统判别及交易人员逐日盯市等手段实施。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进行风险监控。
5、特别交易条款
受托人可以在没有交易建议书或电子交易建议的情况下执行交易。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信托计划,受托人有理由相信某些品种存在不得持有的理由,受托人可直接卖出;
(2)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交易建议书或电子交易建议的;
(3)投资顾问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信托进入清算程序,受托人自主卖出所有证券;
(4)当信托计划触发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第(8)目的终止条款时,受托人有权自行卖出信托计划所持证券。此种情况下,信托计划财产仅限于投资流动性高、风险较低的投资品种。
6、内部控制与独立外部审计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风险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八、受托人
(一)基本情况
1、名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1982年8月
3、法定代表人:蒋伟
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2号楼11-12层
5、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信托业务管理机制
1、董事会及信托委员会
董事会是公司信托业务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的职责是:
(1)确立信托业务理念、信托业务原则和信托业务目标。
(2)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审议信托项目。
董事会信托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保证公司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2、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或财务总监担任。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邀请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于会前出具书面意见,也可邀请其参会并陈述意见,但受邀人士不具有表决权。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
(1)对项目初选、立项提出评审意见。
(2)对项目调查和评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3)对拟提交总经理决策的项目提出专业风险评审意见。
3、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小组
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信托业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组成,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风控小组会议由信托业务部门负责召集,主要职责是:
(1)对项目初选、立项提出意见。
(2)对项目调查和评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协调并提出意见。
(3)对拟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讨论的项目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九、信托经理的名单和履历
(一)本信托计划项目经理的名单、履历和联系方式: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由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部以下信托经理具体负责:
高飞,信托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北京大学MBA。1997年9月至2002年8月在国信证券从事证券发行业务5年,具有证券发行、证券投资分析两种从业资格。曾参与天然碱配股、中商股份新股、广汇股份新股、海虹控股增发,主持完成了汇通水利配股、张江高科(10配8)超比例配股等项目,在投资银行领域具有丰富的操作经验,擅长企业改制、募集资金投向评估、收购兼并等业务类型。2002年9月进入信托部,主要负责财务顾问类业务与证券投资类业务。
联系电话:0755-33380632
传 真:0755-33380631
电子邮件:gaof@szitic.com
李巍,金融工程硕士,CFA三级候选人,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工程学院。2005年加入华润信托信托业务部,曾参与集合信托、资金信托和MBO股权信托等业务运作。
联系电话:0755-33382873
电子邮件:liw@szitic.com
江竹,经济与金融学硕士,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University of York)。2005年加入华润信托信托业务部,参与银行信贷资产受让、证券类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
联系电话:0755-33382872
电子邮件:jiangz@szitic.com
(二)信托经理小组其他信托经理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信托部下设信托经理小组,协助完成本信托计划的相关工作。主要成员有:
孟扬,信托经理,华润信托董事、总经理,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北大任教。参加英国Stirling University工商管理课程培训,在美国Boston College做访问学者。1989年进入华润信托,主持过国际金融部、国际租赁部、资产管理部和信托业务部等多个部门的工作,策划实施深圳能源1.5亿亚洲美元债券发行及偿付、阿房宫凯悦酒店重组收购、长和集团收购汕头电厂及美国沃尔玛公司进军中国等大型项目,参与承做4亿美元的融资租赁项目工作,担任多个公司的财务顾问,负责多种类型公司的股权信托方案。孟扬女士在融资租赁、项目融资、涉外融资、公司重组、股权信托等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路强,华润信托副总经理,分管证券信托和PE信托业务,毕业于山东大学,经济学学士。 1992年加入华润集团,1992年至1998年任职中国华润总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等工作。1999年起派驻香港华润集团总部,历任华润集团企业发展部暨华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高级项目分析员、高级经理、董事助理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主要从事房地产、医药、金融等行业的投资并购及资产管理工作,主持过投资公司战略研究部、医药投资部和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的工作。作为项目经理具体组织实施了云南白药及云南医药集团、东阿阿胶等医药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资产重组项目,参与组织华润集团商业地产战略模型及资产重组以及华润集团战略管理体系构建等项目,2006年作为一线项目经理完成深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51%股权收购并具体负责搭建华润集团金融平台的研究及实施工作。2007年赴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任职,具体负责实施了深国投的资产重组和公司分立。在多年投资并购和资产管理的实践工作中,路强先生在投资并购、资产重组、企业融资、公司运营和企业价值评估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行经验。
刘辉,信托经理,华润信托证券信托部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年起在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持或参与多个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再融资、收购兼并等工作,对企业改制、股票发行、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有较丰富经验。2002年9月进入华润信托,先后任信托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投资部高级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等,负责及参与了多种类型信托项目的策划、实施和后期管理,负责管理多个公司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在信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领域均有较好经验。
十、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一)投资顾问——深圳市三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主要职责
向受托人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全球市场宏观经济分析、汇率及利率分析、投资组合的构建及分析、风险分析、估值理论、估值模型、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针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提供证券组合及投资风险意见。
2、机构介绍
深圳市三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本土顶级的财富管理机构,专业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公司正式成立于2007年5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关联机构三羊资本国际有限公司专责于全球投资并为环球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公司致力于缔造中国本土顶级的财富管理机构。我们秉持 “诚信为本、专精覃思、规范运作、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专注于为机构客户和高端私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财富管理。
公司成立以来,先后于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推出了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目前管理资产规模15亿元,公司旗下信托产品成立以来取得了优秀的投资业绩,管理规模和投资业绩双双跻身于中国本土私募基金前列!
(二)保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5)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及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保管人介绍
关于保管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详细介绍,可以登录http://www.bankcomm.com 查阅。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156个城市设有2600多营业网点,全行员工7万余人。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审计口径,截止2008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24,308.59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55.08亿元。2005年6月23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2006年11月18日,交通银行成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2007年5月15日,交通银行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2007年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第69位,一级资本排名第68位;被国际权威杂志《欧洲货币》评为2007年度“中国最佳私人财富管理银行”。
(三)法律顾问——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1、主要职责
为本信托计划出具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机构介绍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9年5月,执业证号:190289100631,其前身是深圳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在深圳中心商务地区—证券大厦拥有近千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室,几十名执业律师和法律工作人员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卓越优秀的专业素质全面地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海埠律师事务所于1991年率先在全国从事企业改制及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 1993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司法部批准取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编号027,是全国首批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四)证券经纪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主要职责
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交易经纪服务。
2、机构介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控股的证券公司,创立于1991年8月。经过十八年创业发展,各项业务和综合实力均进入国内十强。公司注册资本32.27亿元,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代理买卖、证券发行与承销、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证券投、融资全方位服务,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第一批会员、第一批经核准的综合类券商、第一批主承销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一批成员以及第一批具有自营、网上交易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和国内创新试点券商,是目前国内最高等级的A类AA级券商。公司全资拥有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控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参股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综合金融理财服务平台。
公司以“励新图强、敦行致远”为核心价值观,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己任,力争以优质的服务回报客户,通过扎实的工作推动行业进步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并赢得自身的成长。创业十余年,公司坚持合规、守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树立起了“规范经营、创新发展、高速成长”的市场形象。多年来,公司先后获得“中国最佳雇主企业”、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深圳市“守法纳税大户”、 “首届遵守劳动法模范企业”,“首届慈善企业”、“十大知名品牌企业”等光荣称号。
十一、法律意见
见《法律意见书》。
十二、备查文件
1、《华润信托•三羊卓越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托管合同》
2、《华润信托•三羊卓越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3、《华润信托•三羊卓越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4、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金融许可证》(即合法经营信托业务的证明)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对于部分上述备案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受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 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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