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2年5月24日生效。截至2009年12 月 31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48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分红。现将本次分红预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以本基金2009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利润343,801,387.43元为基准,本基金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2009年年度分红,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人民币0.1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10年1月 22日
2、除息日: 2010年1月 22日
3、红利发放日:2010年1月 26日(权益登记日后第2个工作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1月 22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下午15:00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月26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月2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月26 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等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重要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分红公告为分红预案,若因本基金份额或净值变动等原因导致每10份基金份额可派发红利低于上述分红金额或导致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否则本基金的本次分红事项仍按本预案实施并不再另行公告。
七、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999; 0755-82353668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
民生银行、
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北京银行、
宁波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东莞银行、
浦发银行、杭州银行、温州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
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
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湘财证券、华泰证券、长城证券、
东北证券、上海证券、平安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
光大证券、东莞证券、西部证券、江南证券、华安证券、安信证券、财富证券、中投证券、万联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广州证券、华林证券、方正证券、江海证券、银泰证券、华宝证券、爱建证券、
国金证券、华龙证券、民生证券和广发华福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八、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投资者首次投资本基金份额前,投资者可以在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账户以及修改基金账户资料时选择修改分红方式;投资者首次投资本基金份额后,需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只能通过提交更改基金份额分红方式申请的方式进行修改,不能通过修改基金账户资料的形式修改。
2、投资者对其不同交易账户项下的本基金份额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即投资者在任一销售机构(网点)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的其他交易账户无效。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当天允许修改分红方式,但对当次分红无效。投资者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最终分红方式以基金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请为准。
5、请投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本次分红的权益登记日前务必致电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坐席或登陆公司网站核实基金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管理人记录为准。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核实的基金分红方式与投资人要求不符或与相关代销机构记录的投资者分红方式不符的,投资者应当要求相关代销机构于2010年1 月21 日前(含1月21 日)向本公司申请设定或变更分红方式,以达到投资者的要求。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20 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