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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2月10日07:45

 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218号文批准,自2010年1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0年2月3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净销售额为281,223,192.88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户数为1,845户。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8,194.77元,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已于2010年2月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281,241,387.65份。其中,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从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宝盈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2月8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0]65号文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风险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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