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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工作组工作规则

来源:搜狐理财
2010年03月15日1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评价业务的自律管理,提高基金评价业务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非常设的评估咨询机构,在协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组的宗旨是根据我国基金评价业务发展的需求和协会的工作部署,围绕“自律、服务、传导”三项基本职能,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引导和推动基金评价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基金评价业务的专业评估工作,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专家组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从事基金评价业务活动的机构所提交的基金评价理论基础、标准、方法、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专业评估;

  (二)对基金评价机构调整后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专业评估;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对基金评价机构业务检查,对基金评价机构基金评价业务合规性进行专业评估;

  (四)参与其他需要对基金评价业务作出专业评估或提供专业咨询的事项。

  第六条 专家组召集人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专家组会议,审定评估程序,保证评估程序的透明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确定评估任务,制定评估方案并有序开展评估工作;

  (三)代表专家组签署评估报告等有关文件;

  (四)代表专家组与监管部门沟通或向协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的职责是:

  (一)参加专家组会议;

  (二)审议评价机构提交的入会申报、备案或变更材料;

  (三)审慎负责地填写工作底稿和表决意见,独立发表个人评价意见、独立表决;

  (四)协助撰写对评价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构成应符合代表性、专业性要求。人数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0名。专家组成员由证监会相关部门、协会、社保理事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及托管银行、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选派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丰富的从业经验;

  (二)有良好的行业声誉;

  (三)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

  (四)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家组的活动;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由协会聘任,任期两年,可连任。经协会同意,专家组可适当吸纳行业相关专业人士列席专家组评估会议。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如受到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协会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将自动取消其在专家组的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在任期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专家组会议,累计四次请假不参加专家组会议,视为自动退出专家组。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自动退出专家组或不再成为专家组成员的,协会可等额补充新成员,新成员的职务和任期与被替补的成员的原职务与任期相同。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基金评价业务专业评估工作采取形式审查、专家评估、协会审定相结合,资料审查、现场询问、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基金评价业务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材料形式要件的完备性和各项量化指标的合规性;基金评价业务专家评估重点审查申请机构四大类指标:

  (一) 机构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盈利模式,基金评价人员的执业能力;

  (二) 基金评价理论基础、分类方法、评价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一致性、公正性和独特性;

  (三) 信息数据的公开性以及信息采集制度和存储机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 基金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利益冲突处置机制的完备性和执行力。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申请基金评价业务的申报情况,确定组织召开专家组评估会议,选定参加会议的专家组成员,通知被评估机构。协会纪委或纪律监察部门可列席会议。

  协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通讯的形式召开评估会议。

  第十七条 专家组评估会议可分组召开,每组出席的成员数不多于12人,由协会指定其中1人为召集人,履行召集人职责。评估程序如下:

  (一)协会受理基金评价业务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向评估会议提交初审报告;

  (二)协会组织评估会议,专家组成员审阅申报材料;

  (三)召开评估会议,被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到会陈述;

  (四)召集人组织对被评估机构的各项评估指标进行讨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询问被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也可以组织对被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士实施现场考察;

  (五)专家组成员独立发表评估意见,对评估指标进行表决;

  (六)专家组成员撰写工作底稿,签名确认后交协会备案;

  (七)协会撰写评估报告,做出是否核准基金评价业务备案或入会的决定,报证监会备案;

  (八)协会发布具备基金评价业务资格的机构名单并函告基金评价业务申请机构。

  评估会议列席的专家等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表决结果、评估意见和评估报告,是协会进行决策并审定是否核准业务备案、入会或变更业务范围的重要依据。

  本规则第十五条列示的四项评估指标其中一项以上(含一项)经表决未通过的,协会不予核准申请机构的备案或入会申请。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参加评估会议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 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对基金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独立发表个人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保守基金评价机构商业秘密;

  (三)不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对象和内容相关的意见;

  (四)不得有与其他专家组成员串通打分或表决的行为;

  (五)不得接受评估对象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馈赠;

  (六)不得为其他评估对象提供指导或咨询。

  第二十条 专家组成员与被评估机构存在如下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报告协会并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一)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被评估机构中工作的;

  (二) 本人近五年内曾在被评估机构中工作的;

  (三) 本人所任职机构与被评估机构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

  (四) 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范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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