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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基及货基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10年03月16日15:07

  证监会昨日下发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以套期保值为主,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指引》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普通开放式基金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之内,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控制在100%之内。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规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指引》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对于《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资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证监会同日宣布,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今年起开始收取。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由启动资金和后续资金两部分组成,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缴纳形成;后续资金主要包括三部分,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缴纳;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责任编辑:郭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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