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及中金所印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业界意见。按照《指引》要求,基金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以套期保值为主。
从《指引》的各项要求来分析,管理层对于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并不是全盘封杀或积极地鼓励。主要态度是要求基金在做好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适当地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分析显示:
(1)限制仓位,多头空头并重
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规定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这次《指引》把基金可持有空头仓位做了很大程度的调整,从原来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空头头寸)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该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份股,以及其他具有高度相关性股票的总市值,降至如今的不能超过持有股票总市值的20%。反映了管理层在鼓励基金参与套期保值上也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
(2)控制头寸,限制杠杆交易
《指引》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做了严格限制,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普通开放式基金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之内,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控制在100%之内。由于期货交易是保证金交易制度,杠杆交易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亦放大了风险,基金作为一种追求相对收益的投资品种,风险控制始终是首要目标。股指期货对于基金投资的放大效应是有限的,管理层并不鼓励基金以杠杆交易的投机行为来提高收益。
(3)定性股指期货,杜绝隐形变动仓位
《指引》规定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这样就明确了股指期货是作为股票资产计入基金投资组合的。避免了基金在持有股票现货的前提下,通过持有多头或空头合约隐形提高或降低股票仓位,绕开契约限制的违规行为。通过这样的限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之后就不会改变基金原有的风险收益特征。
(4)提高现金比例,保证流动性
依据《指引》规定,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封闭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由于股指期货的保证金交易制度,其放大的效应同样应用在保证金上。现货市场的少许变化就可能需要增加大量的保证金以避免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这无疑对投资者的流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放式基金被要求随时留有5%的现金,以防范大比例赎回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开放式基金参与了期货投资,就需要在这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现金作为保证金。而封闭式基金、ETF在无赎回风险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充足的流动性,《指引》规定其必须留有两倍的保证金。这也是管理层在风险控制上对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提出的要求。
(5)指导内控,审慎决策
最后,《指引》还对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内部决策及风控制度作了要求。基金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老基金参与,需修改契约
最后,《指引》还指出,若《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