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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赛春解读南方基金“分红门”裁决结果

来源:搜狐理财 作者:江赛春
2010年03月26日18:46

  持续一年多时间,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南方基金分红门事件在今日有了一个仲裁结果。南方基金公司网站3月26日发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结果。

  “2010年3月26日,我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201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2号《裁决书》,驳回申请人袁近秋的赔偿请求,具体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 702.71 元。

  (二)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011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02.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008.8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一)、(二)项下的内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解读仲裁裁决书:为何判定违约却不赔付?

  仲裁裁决南方基金在尚未执行合同规定的分红义务上存在过失,但是未分红和基金资产随后遭受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未分配的红利继续保留在基金资产中,而投资者并未赎回,说明投资者选择把这部分资产继续交予基金公司管理。裁决书中明确提出,“申请人在发现被申请人不实施或未能及时实施分红的情况下未采取行动而是继续持有基金份额,应视为其同意或默认被申请人的后续受托投资活动。”

  因此裁决书判定投资者资产(包括未分配红利)的损失主要是之后市场波动的结果,而并非由于不分红直接造成,所以基金管理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也就是说,裁决书把基金违反契约未分红与投资者资产遭到损失判定为两件独立而互不为因果关系的事情。基金公司有过失,但主要是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过失;而对基金净值的下跌并无责任。申请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资产的损失是不合理的,因此裁决书对申请人的主要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但根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精神,考虑到基金公司在履行信托责任上存在过失,裁决书判定基金公司返还应分配但未分配的红利资产对应的一部分管理费到基金资产中。裁决书认为基金公司过失较大,但投资者未赎回表明愿意把这部分未分配红利资产继续交由基金公司管理,因此判定基金公司返还80%的“多收”管理费。但要注意的是,这部分管理费也并不是直接返还给上诉的投资者,而是计入基金资产由全体持有人共享。

  从这一裁决结果及其解释来看,我们认为基本还是合理的。

  行业潜在问题被曝光,促使分红规则走向规范

  事实上南方“分红门”并非南方基金所独有,而是早期基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其根源在于合同约定的不明确,以及分红执行条款的缺失。这种引发争议的模糊分红条款也在早期基金合同上基本属于格式条款。南方稳健的案例暴露出早期基金行业在分红上普遍存在的潜在问题。而就是在08年罕见的大熊市中,这种长期潜伏的问题才暴露出来。

  而这个问题的暴露也促使分红规则走向规范化。2009年4月起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一是明确规定分红条件,基金应以期末可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而期末可分配利润指基金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是明确了分红时间。《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须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其三是规定基金合同不能约定“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等易生歧义的条款。

  从这一事件也充分看出,基金行业仍然有必要不断提升规范运作的水平;基金投资是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任何一点细节都马虎不得。

  投资者应对自身投资负责,主动决策比被动等待更好

  闹得沸沸扬扬的分红门终于尘埃落定,投资者占理,基金公司为合同漏洞也付出了代价。而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从中更应该吸取的教训是自己应该对自身投资资产负责;即使基金公司在运作流程上可能出现一些纰漏,但所投资基金资产的价值增减主要应该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这就是所谓投资风险自负的含义,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决策负起主要的责任。

  就像裁决书中说明的,基金公司未主动分红并不表明投资者丧失了取得这部分红利的权利,投资者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赎回。基金公司分红时间选择上固然存在过错,但投资资产的盈亏主要还是应该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这也是我们一贯的观点,基金分红多少,甚至分红与否都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关系不大;真正关系投资者利益的,是如何选择长期投资能力强的基金;以及在市场变动的关键时刻(如07-08年的牛熊转换),自己主动采取投资决策,赎回或转换偏股型基金。而把基金资产的盈亏都希望由基金公司来负责,是不现实际的期望。这也不符合任何投资“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范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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