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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锐进招募说明书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3月29日19:31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0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份额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绪言

  《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0.《基金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2.《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发售公告:指《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5.《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6.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9.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标的指数:指深证100价格指数

  26.银华深证100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27.银华稳进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28.银华锐进份额: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29.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银华深证100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一份银华稳进份额和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30.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深证100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3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32.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33.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银华稳进份额而言,指1.00元

  3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7.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4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42.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43.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4.日/天:指公历日

  45.月:指公历月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行为

  5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行为

  53.申购: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行为

  54.赎回: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行为

  55.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7.场内:指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65.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6.基金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有关公告,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1.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本基金为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72.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应得收益:银华稳进份额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时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3. 银华稳进份额约定日应得收益:依据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74.银华锐进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7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76.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7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6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2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珠林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副总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矫正中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副处长、处长、副厅长、厅长,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吉林市代市长、市委书记,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吉林省副省长等职。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会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先后担任运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运城市工商联副会长、运城市民营企业协会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第九届全国工商联执委委员、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委员、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山西省青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任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汪贻祥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科员。现任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长春师范学院,深圳蛇口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李欣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上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主管。

  石松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法研究生。曾任职于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单位,并曾先后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拓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部总监等职,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毅先生,CFA,硕士学位;毕业于北京大学,南卡罗莱纳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11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被动及数量化投资组负责人。

  路志刚先生,金融学博士。曾任广东建设实业集团公司财务主管,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营业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职。自2006年4月29日至2008年9月27日任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08年9月27日任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6月8日起任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自2009年10月14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

  委员:上官亦武、金斌、姜永康、王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学士学位。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等职。自2006年7月6日至2008年6月10日担任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同时兼任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A股基金投资总监。

  上官亦武先生,大学学历。曾任江苏国家安全厅科员,深圳发展银行海南证券部职员,海南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机构服务部经理。1999年11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永康先生,硕士。2001年至2005年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自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2月18日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823,001,98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关悦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2年4月,根据国际通行蓝筹股标准评选出的"我心中的蓝筹股",民生银行位列"十佳蓝筹股"第6位。

2002年6月,《上市公司》杂志评出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50强",民生银行由上年度第13位上升为第8位。

2003年全球竞争力组织对中国上市公司企业竞争力评价中,中国民生银行位居第三位。

2004年在"中国最具生命力企业"评选中,中国民生银行排名第十八位,获得了"2004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称号。

2004年7月出版的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按一级资本等项指标综合排序的全球前1000家商业银行中,中国民生银行位列第310位;

2005年,在《银行家》杂志公布的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报告中,中国民生银行综合竞争力排名第二,其中资产质量、人力资源竞争力、公司治理竞争力排名第一;金融创新竞争力、服务质量竞争力排名第二;科技竞争力、内控机制竞争力排名第三。

据200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在亚洲200家银行中按总资产排名,民生银行位列第28位。

2005年度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中,中国民生银行排名第22位。

根据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2006年7月发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最新排名,中国民生银行由2005年的第287位上升到第247位, 在该杂志对中国大陆的银行排名中,位列第8位。

在"2005年度财经风云榜"评选活动中,民生银行荣获"2005年度最佳网上银行"称号。

2006年,中国民生银行荣获"扶贫中国行2005年度贡献奖"、"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称号、"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价值排名"榜首。

在"2006民营上市公司100强"中位列第一名,并在市值、社会贡献两项分榜单中名列第一。

在《福布斯》中文版评选的"2006中国顶尖企业十强榜"上,民生银行位列第七名。

2006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获得由中央电视台、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环球企业家》颁发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百家优秀企业奖。

2007年3月, 中国民生银行获得2006年度"中华慈善奖"提名奖。

2007年10月,中国民生银行通过了SAI国际组织颁布的SA8000体系认证(即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成为中国金融界第一家通过该项认证的商业银行。

2007年11月,民生银行获得2007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年12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50强"奖项。

2008年4月,民生银行荣获第四届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奖"。

2008年7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6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在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中国信息协会两大国家级协会共同主办的2008-2009第四届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中国最佳客户服务中心"和"中国最佳电子渠道服务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23日,由搜狐理财频道主办、数字100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协办的 "2009搜狐金融理财网络盛典"在北京中国大饭店隆重举行,中国民生银行网上银行荣获"2009年最佳网上银行"奖。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凌:女,高级会计师。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部,中国有色财务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西安分行、总行年金筹备组;历任中国有色财务公司处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副主任、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西安分行行长、总行年金筹备组组长等职务。具有丰富的大型企业集团、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的从业工作经历和管理工作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31人,平均年龄35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本行共托管基金7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233.2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0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李夕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702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孙为君

2.代销机构

①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全国)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024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316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站: www.sd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务热线:400-669-9999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228、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1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3路平安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a18.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 025-84579897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 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http://www.gf.com.cn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n

(3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95513

网址:www.lhzq.com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3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36)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7074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3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电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联系人:徐雅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022-28455588

公司网址:http://www.ewww.com.cn

(4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67799-6416

传真:010-62296854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户服务热线: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免长途费)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17、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4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44)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传真:0571-87925129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4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中心21F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8751929

传真: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4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

网址:www.ccnew.com

(48)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4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0)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5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2470157

传真:021-62470244

客服电话:021-962518

联系人:谢秀峰

公司网址:http://www.962518.com

(5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5)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19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19号6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5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207935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5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公司网站:http://www.cc168.com.cn

(58)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5680800-8208

联系人:苏妮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6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国际商会中心48-5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3)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颜奕斌

业务联系电话:021-32229888-3113

网址:www.ajzq.com

(67)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6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6号SK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85679265

联系人:王雪筠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6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7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66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www.txjijin.com

(7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7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章磊

网址:www.csco.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②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任瑞新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 58598835

传真:(010) 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珊珊

电话:010-58153322;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银华锐进份额")。其中,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深证100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根据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华稳进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银华锐进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深证1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深证100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深证100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深证100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深证1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合并为银华深证100份额后赎回。

(三)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及银华稳进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则银华稳进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锐进份额的净资产,则银华锐进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 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及银华稳进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锐进份额的净资产。银华稳进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单利和截至计算日银华稳进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银华深证100份额所代表的1份银华稳进份额和1份银华锐进份额分别计入银华稳进份额总额和银华锐进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2份银华深证1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银华稳进份额和1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银华稳进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银华稳进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具体份额折算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和相关的公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NAV100为T日每份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稳进为T日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锐进为T日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302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

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50亿元(不包含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当发生末日比例配售的情形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4.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十二)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500万元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认购金额<500万元
0.3%




50万元≤认购金额 <200万元
0.6%




认购金额<50万元
1.0%




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认购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银华深证100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50.00)/1.00=99,05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银华深证100 份额为99,059.90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确认为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适用固定认购费金额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3.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则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华稳进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银华锐进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1.00×(1+1.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8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银华稳进份额=经确认的银华锐进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8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50,040份。

4.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认购期内,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深证100份额所分离的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银华深证1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银华深证100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银华深证100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银华深证100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进行有效性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方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1,000元人民币。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银华深证100份额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场外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500万元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4%




5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0.8%




申购金额<50万元
1.2%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1年
0.5%




1年≤持有期<2年
0.2%




持有期≥2年










注:1年指365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计算方式。费率或计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0元申购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89,831.19份

2.本基金银华深证1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深证100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银华深证100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5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109,4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银华深证100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银华深证100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银华深证100份额。

4.投资者赎回银华深证100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银华深证100份额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深证1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银华深证1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银华深证100份额暂停申购、赎回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银华深证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银华深证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银华深证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净值。

  (十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深证1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稳进、银华锐进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配对合成为银华深证1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深证100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场内赎回或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华深证1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二十)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二十一)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深证100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银华深证100份额的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对深证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基金以复制、跟踪深证100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100价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深证100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深证100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深证100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认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深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100价格指数,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深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银华稳进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锐进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九)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净值,是计算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银华稳进、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NAV100为T日每份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稳进为T日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锐进为T日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对于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上述费用具体的费率、计算公式、收取使用方式等内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的募集"、"十、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稳进份额、银华深证10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深证100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银华稳进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银华深证100份额将按1份银华稳进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银华稳进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银华稳进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分配给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银华深证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银华深证100份额将按1份银华稳进份额获得新增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银华稳进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银华稳进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

  ■

  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稳进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3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银华深证100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7,458,000,000元。当天场外银华深证100份额、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50亿份、5亿份、30亿份、30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银华稳进份额资产净值为1.058000000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即30亿份和55亿份。

  (2)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银华稳进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30亿份

  ■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的份额数+场内新增的银华深证100份额=500,000,000+10,926,902

  =510,926,902份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当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

  (一)当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银华深证10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银华稳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000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

  ■

  (2)银华锐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保持1:1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华锐进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

  ■

  (3)银华深证1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深证1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深证100份额,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

  ■

  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稳进份额净值、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当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银华深证1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1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银华深证10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银华锐进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锐进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锐进的资产相等。

  ■

  (4)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10,000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银华深证1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银华深证100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银华深证10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银华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银华深证100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银华深证100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银华深证100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

  (30)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同时适度参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深证100 价格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银华稳进与银华锐进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银华稳进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锐进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银华锐进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银华深证100份额和银华稳进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银华锐进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银华深证100份额净值达到2.0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银华锐进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因此原银华锐进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银华锐进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因此,原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银华稳进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银华深证100份额的设计,使原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因此,原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银华稳进份额或银华锐进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银华稳进份额或银华锐进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银华深证100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银华稳进份额或银华锐进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银华深证100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银华深证100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银华深证100份额和银华稳进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标的指数变更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及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五)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 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823,001,989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权证、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②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③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存款的核心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之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 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实收基金金额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清算和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设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变更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深证100份额、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15 年,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次月开始后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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