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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新规“满月” 惩罚性赎回费未见开征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4月17日10:2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已有一个月,不过对于新规有关提高短期赎回费率的指引,各基金公司目前仍然处于“原地稍息”状态。在业内没有普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首先站出来对大客户“开征”短期惩罚性赎回费,需要很大“勇气”。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已有一个月,不过对于新规有关提高短期赎回费率的指引,各基金公司目前仍然处于“原地稍息”状态。分析人士指出,销售新规的意义在于点出了“鼓励长期投资”的方向,而这种投资观念的形成,则更需要更长时间的培养。

  今年3月15日,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指出,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可以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可以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不过,根据记者了解,新规实施一个月来,基金并没有“开征”短期惩罚性赎回费的迹象。某家中型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由于进行短期操作的都是些机构大客户,因此,公司对“开征”短期惩罚性赎回费仍然处于谨慎状态。

  根据中登公司统计,2006年至2009年,个人投资者投资各类基金的平均持有期限都在30日以上。剔除货币市场基金,其余3类基金的平均持有期限均在3个月以上。此外,按投资金额大小分档的统计显示,仅当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时,平均持有期限才降至30日以下。因此可以推断,如果基金管理人选择增加短期惩罚性赎回费(分7日和30日两档),受影响最大的应是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就是说,短期赎回费的“征收对象”大部分是基金公司的机构大客户。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从文字上看,此次公布的销售新规对于征收短期惩罚性赎回费只是做了一个指引式的意见,并非强制性的规定。在业内没有普遍“采取行动”的情况下,首先站出来对大客户“开征”短期惩罚性赎回费,需要很大“勇气”。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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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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