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19011)于2003年8月22日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以来已进行了十次分红,截止2010年4月2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45 元(本基金初始面值为1元,2007年7月4日拆分后,面值调整为0.30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以截止2010年4月20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现将本次分红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02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10年4月26日
2、除息日:2010年4月26日
3、现金红利划出日:2010年4月28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4月28日由基金托管账户划至注册登记人指定账户,并于同日划往各销售机构。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4月2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4月28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提示
由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查询到的分红方式可能与实际的分红方式存在差异,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希望的分红方式参与分红,本公司特别提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
1、请认真阅读本公司寄送的对账单(包括纸质和电子对账单,下同)。对账单上显示的分红方式为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相应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本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当季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对账单。如未能如期收到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致电本客服中心并要求补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40099)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3、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任意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申请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权益登记日申请更改分红方式的,对本次分红无效)。
4、自2009年8月7日起,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申请设置的基金分红方式是相互独立、互不影响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变更本基金在多个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设置分红方式的交易申请。
5、除息日申请申购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除息日申请赎回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七、咨询办法
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
2、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3、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交通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光大银行、
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中信银行、浙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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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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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齐鲁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湘财证券、安信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华宝证券、信达证券、长城证券、方正证券、广发华福证券、渤海证券和东莞证券等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营业网点。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