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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来源:《证券时报》
2010年04月21日05: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8】38号)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管理人)自2008年9月16日始,对旗下基金所持长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详见本管理人2008年9月16日的有关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自2010年4月20日起,本管理人对旗下基金所持双汇发展股票(代码000895)、华夏银行股票(代码600015)、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科达机电股票(代码600499)按指数收益率法进行估值。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收益分配预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2006,以下简称"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现将本次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预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计算并由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公司拟以本基金2009年度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2.8元。该收益分配金额可能因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净值变动等原因发生调整,分红金额如有变化,以收益分配公告为准。

  二、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三、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10年4月26日

  2、场外除息日:2010年4月26日

  3、场内除息日:2010年4月27日

  4、红利发放日:2010年4月28日

  5、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2010年4月26日

  6、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0年4月28日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4月28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4月27日划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4月28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本次收益分配情况。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即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即场外)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

  3、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修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本次收益分配将以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0年4月26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本基金可以在不同的销售机构设置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若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修改其在某个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不会改变在其他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

  5、权益分派期间(2010年4月22日至4月26日)暂停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6、本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水平,敬请投资者注意。

  七、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本基金的详情: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68-666

  3、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本基金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网点, 以及其他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场内代销机构。

  本公告内容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1日
转发至:搜狐微博 白社会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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