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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4月30日08:57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12 月15 日证监许可[2009]1375 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将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
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和新兴
市场投资风险等;二是基金的运作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
衍生品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
%~40%。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
的公司或者组织发行的证券。本基金为全球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由于投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股
票型基金;但是,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采取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高
成长性的全球新兴市场优质公司股票的策略,因此面临特有的新兴市场风险,也
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招募说明书
5-2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5-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风险揭示..................................................... 12
四、基金的投资................................................... 16
五、基金管理人................................................... 27
六、境外投资顾问................................................. 39
七、基金的募集................................................... 4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9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6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十八、基金托管人................................................. 84
十九、境外托管人................................................. 89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14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45
招募说明书
5-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
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全球
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5-6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
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
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
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招募说明书
5-8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招募说明书
5-10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
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
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
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
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招募说明书
5-11
客观事件或因素
招募说明书
5-12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投资品种,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和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
二是基金的运作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税务
风险、法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
规、市场状况、所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和经济发展趋势;境外证券市场对于特定
事件的反应也各不相同。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
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
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
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与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政策调整、
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
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
/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申购、赎回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
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美元等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到人民币
计价的净资产价值。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部分新兴市场国家
/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或缺少进行汇率避险的衍生工具,从而带来一定的货
币汇兑风险。
招募说明书
5-13
4、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由于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等)、新兴市
场的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完善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波动性
较高),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
动性和潜在风险。
(二)基金的运作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息票利率、期限
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国家
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低,但是利
率波动会通过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证券价格的影响来传导到本基金。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债券
信用风险相对较低。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本基
金管理的资产中,境外的投资标的有不同的投资限制和清算流程,由于变现时间
较长,因此市场出现巨幅波动时,可能将有短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
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
个股的流动性不足或是所投资的基金赎回资金到帐期较长,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因证券市场
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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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
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使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
失的可能性。
7、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
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8、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
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研判、风险评估等辅
助其做出投资决策。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如
果理论模型不够完善、模型数据不够精确和计算方法疏漏等失误都会使得金融模
型应用得到错误的结论,从而导致投资的损失。
10、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本身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
数中派生出来的,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标的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
招募说明书
5-15
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
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
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
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市场,因此面临新兴市场特有的风险。本基金对新兴
市场的投资是为了分享全球新兴市场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成果,如果新兴市场经
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结构性困难,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相应下降,将对
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带来不利影响。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承受
较高的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
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整体的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由
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等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程
度较高,本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新兴市场国家或地
区,从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
要影响。由于部分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特定
行业的发展,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这些特定行业所处
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12、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
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招募说明书
5-16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通过对投资对象的精选和组
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的公
司或者组织发行的证券。在本《基金合同》中,“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
国家或者地区”指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50%来自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
地区;“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指MSCI 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成份中包含的国家或者地区。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三) 投资理念
全球新兴市场正在利用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资源禀赋和后发优势,实现超越
全球平均水平的发展速度;其在全球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并不断涌现出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盈利增长前景良好的产业和企业。本基金通过精选具有国际
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全球新兴市场优质公司股票,深入挖掘全球新兴市场的投资
机会,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基础上,获取优质公司的超额投资回报,分享全球新兴
市场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成果。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的股票投资管理策略,充分借鉴UBS Global AM 的全球投
资管理经验,在辅助性地考虑类别资产配置、国别或区域配置等因素的基础上,
主要通过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全球新兴市场优质企业和严谨的风
招募说明书
5-17
险控制管理下的组合构建及调整,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长。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为主,并通过适度调整类别资产的具体配
置比例,以减少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调整股票和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时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证券市场估
值水平、市场预期、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制度因素等。
2、股票的投资管理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运用
GEVS 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精选具有国际竞争力或高成长性的优质
上市公司股票;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① 对股票做流动性筛选以及上市公司注册地和主要经济活动地的鉴别,确
定初选库。主要经济活动地鉴别是指分析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50%以
上是否来源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
② 股票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A. 国际竞争力判别。从企业的出口拓展能力和内需拓展能力两维视角出发,
考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B.成长性判别。结合定性分析,基于收入、EBITDA、净利润等的预期增长
率来评价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和成长幅度。
C.新兴市场风险评估。对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管制、社会形势、政
治形态和经济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分析,密切关注变化,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经营
的潜在风险。
D.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包括:
分析师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考虑,分析公司盈利稳
固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EV/EBIDTA、EV/Sales、P/E、P/B、
P/RNAV、股息率、ROE、经营利润率(Operating Profit Margin)和净利润率(Net
Income Margin)等。
根据UBS Global AM 的现金流量贴现模型GEVS 等估值方法得出公司的内在
价值,结合对基本面的定性和定量的研究,做出明确的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招募说明书
5-18
③ 构建及调整模拟组合
股票策略组将利用UBS Global AM 的全球研究平台,结合各成员多年的研究
经验,考量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构建股票
模拟组合。
作为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基金,本基金将考量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因素对股票
投资回报率的影响,关注当地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管制和文化传统等各
个因素对公司基本面和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的影响,评估国别与地区间的股票投资
相对风险与收益,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国别与地区配置。
④ 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模拟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国投瑞银借鉴
UBS Global AM 的全球股票风险管理系统GERS 等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
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
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3、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
债券分析方法,通过计量分析评估债券价值(即均衡收益率),与市场价格得到
的到期收益率进行比较,按照“价格/内在价值“的基本理念筛选债券,并综合
运用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策略,结合风
险管理,确定债券组合。
4、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运用恰当的金
融衍生品进行避险操作,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对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
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
位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五) 基金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公司在基金决策中严格贯彻上述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在对全球宏观经济
发展态势,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经济运行环境、政策导向以及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的基础上,依据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和境
招募说明书
5-19
外投资顾问的分析师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对资产配置、地区配置、行业配置、
个股选择以及金融衍生品使用、外汇管理等作出投资决策。投资决策须以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准则,严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集体决策和授权决策相结合的的分级决策模式,投资团队包括分
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境外投
资顾问向公司投资团队提供资产配置、投资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等各
个方面的建议和资讯服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就
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区域布局等重
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
会还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派员列席参加会议,提供资产配置方面的建议。
(2)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在境外投资顾问参与下,股票策略组和债券策
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将定期(或临时)分别或联合召开,确定下一步资产组合的配
置安排,包括对基金的资产类别和区域配置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以及个股
(券)选择。同时,检讨近期投资业绩,提出未来投资计划。
(3)股票分析师建议。分析师吸收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研究建议,在借鉴
境外投资顾问研究成果和基于自主研究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政策预期、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提出区域、行业和个股配置策略的建议。
(4)基金经理配置并下达投资指令。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
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参考分析师建议,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并
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5)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评估。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与绩效评估工作,境外
投资顾问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事先约定,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
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这些报告检讨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执行情况,从而指导
投资组合的决策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3、境外投资顾问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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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资产配置建议;
(2)提供投资组合建议;
(3)协助交易执行;
(4)根据基金经理要求,提供市场分析和投资策略的报告;
(5)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绩效评估;
(6)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风险管理;
(7)为本地投资团队提供投资管理培训。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境外投资顾问上述职责可以适度调整。
(六)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1)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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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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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
%~40%。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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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
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7、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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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Net Total Return))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Net Total Return),即摩根士丹利资本
国际新兴市场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并考虑净红利再投资的全回报
(Total return)因素编制的跟踪全球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
全球新兴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全球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由于投
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风险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股票型基金。但是,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的证券,因此具有较大的新兴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定风
险。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
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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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证券交易
本基金将通过投资顾问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经纪商完成证券交易。为保证基金
交易的快捷,高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严格的条件和程序挑选符合条件的经纪商
完成本基金的各项交易: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各项财务指标处于行业前列;
(2)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
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它专门报告,并能根据基金
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3)具备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保证所有交易能够按照交易规则完成,并
能实现较佳价格成交,及时反馈交易结果,提供较为准确的交易建议;
(4)具备较强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5)合理的佣金和收费标准;
(6)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7)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基金在各经纪商的交易量。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处罚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借鉴境外投资顾问的经验,并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其质
量,结合管理人对其进行的考评结果制定符合市场惯例的佣金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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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
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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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 层(51803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 层(518035)
法定代表人:钱蒙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0755)83575992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蒙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六安市市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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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
资公司经营部副主任、主任,国投机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副总经理,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机电轻纺业务部业务经理,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工程师、副处长,国
家计委干部、主任科员。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
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
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
经理。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信托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 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
理、执行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
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
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
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子仪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退休。曾任美国邓白氏咨
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市场及销售总监,美国威士国际组
织高级经理、驻中国首席代表、项目总监。
崔利国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管
理委员会主任、律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融街
商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分别兼任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核国际有限公司与四维图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总经
理,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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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2、监事会成员
叶锦华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澳大利亚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estern Australia 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财务总监、董事总
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财务部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并曾在港基银行和恒
生银行等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鲍红雨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曾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部门副经理,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门副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一级项目经理,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信托资产运营部一级项目经理,信托业务部二级高级项目经理、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等。
黄珍玖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旅游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建
行辽宁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尚健先生,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康涅狄格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
略委员会副总监,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
刘纯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
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柏德豪(BDO)
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英国毕马威(KPMG)会计师
事务所、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盛斌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曾就职
国信证券北京投行部、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金融
工程部总监。
路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学士,会计师。历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副经理、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国投创兴资产管
理公司项目管理部、计财部业务主管,国投建化实业公司贸易部业务主管、国原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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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开发公司业务主管。
包爱丽女士,督察长,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10 年证券行业从
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美国贝莱德资产管理公司和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
年6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
理助理职务。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路荣强,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基金管理专业硕士,9 年证
券从业经验。2000 年3 月至2001 年9 月任职于美世投资管理顾问公司(Mercer
Investment Consulting),担任投资分析师,负责为大型机构客户如主权基金、
养老金等提供投资咨询业务,从事全球基金研究、外汇对冲及投资量化方面的工
作;2001 年9 月至2002 年2 月,任职于澳大利亚联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Commonwealth Investment Management),担任投资量化及绩效分析师,负责投
资量化、风险测算及绩效分析方面的工作;2002 年2 月至2008 年2 月,任职于
澳大利亚康联首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Investments),
历任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先后管理平衡型基金、战略资产配置决策、量化投
资管理、FoF、基金平台及一个对冲基金,负责REIT 行业研究;2008 年2 月加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外投资和量化投资业务组负责人及高级投资
经理,自2009 年10 月起担任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尚健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①袁野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
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②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③康晓云先生: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瑞福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④韩海平先生: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货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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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金经理
⑤徐炜哲先生: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⑥唐咸德先生: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⑦马少章先生: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⑧陈翔凯先生:专户理财投资经理
(3)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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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
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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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
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
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
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
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
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
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
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
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
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
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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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
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
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
门管理制度。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
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审核
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就每次合规审核委员会会议内容提供相应材料;每月出
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
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方案;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
控制的状况,查找公司在合规与风险控制中的薄弱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
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价基金投资的风险收益状况,提出相
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业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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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
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
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
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
任,提出处理意见;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应对方案。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
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
理工作,审核各部门起草的信息披露文件;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
任审查等工作;配合督察长的工作,向督察长提供资源和协助,以确保督察长能
正常履行职责;与监管机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
化。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
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
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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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
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
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
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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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
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
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
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
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
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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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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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UBS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Limited)
注册地址: One Raffles Quay, #50-01 North Tower, Singapore 048583
成立时间:1993 年
公司简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 年,注册地
在新加坡,资本金为399.9998 万新加坡元。公司隶属于瑞士银行集团(UBS AG),
经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批准取得资本
市场服务执照(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se),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
严格监管下运营。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瑞银环球资产
管理公司在泛亚洲地区(日本和澳大利亚除外)的业务开发和资产管理服务。公
司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到16 年以上,截至到2009 年12 月31 日,资产管理规模
达174 亿美元。
瑞银集团是世界领先的金融财团,服务全球客户,在超过50 个国家及各个国
际金融中心开展业务,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总资产为瑞士法郎13,405 亿,
约合人民币88,406 亿元。瑞银集团的业务主要包括财富管理、投资银行及证券
和资产管理三大块。
在资产管理领域,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机构资产管理人
之一、欧洲最大的基金公司以及瑞士最大的共同基金经理。在23 个国家有超过
3500 名员工,为世界各地的金融中介机构及机构投资者提供多种传统及另类投
资管理方案;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管理资产达到5630 亿美元。曾获得《全
球投资者杂志》环球股票类别2005 年度卓越投资大奖;被《南华早报》和标准
普尔联合评为香港地区近五年最佳基金管理公司,多只基金在奥地利、法国、德
国、香港、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士和英国获得理柏基金评选的最佳基金奖。
(二)境外投资顾问主要人员情况
Michael Matthias Winter 先生,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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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首席执行官、兼任泛亚洲区机构业务负责人,瑞士籍。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新加坡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19 年证券从业经历。自1989 年加入瑞士
银行集团以来,曾担任亚洲(除日本外)共同基金业务负责人、亚洲私人银行投
资服务负责人、资产管理东亚区基金经理、副总经理以及投资第二负责人等职务。
在1991 年至1995 年期间,Winter 先生作为瑞银资产管理苏黎世特殊产品集团的
基金经理,曾参与了瑞银集团第一支新兴市场基金产品的规划、设计与营销、在
私人银行团队网络中有效地推广新兴市场投资理念。
Geoffrey Wong Ee Kay 先生,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投资负责人、兼任全球新兴市场股票投资研究主管,新加坡籍。毕业于美
国麻省理工学院,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历。自1997
年加入瑞士银行集团以来,长期从事新兴市场股票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在加入
瑞士银行集团之前,曾在新加坡Koeneman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Koeneman Capital
Management Pte Ltd)担任投资经理。
Kiat-Bee Lim 女士,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亚太
地区产品运作负责人,新加坡籍。毕业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英国特许银行学
会会士,18 年证券从业经历。作为瑞士银行资产管理亚太地区产品运作负责人,
负责新产品的发起、后台的运营支持。之前曾担任过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在加入瑞士银行集团之前,曾在Mercury 资产管理(新加
坡)有限公司担任运营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控制、监察稽核、信息技术和行政。
(三)参与本基金产品投资的主要人员情况
1、Yit-Mee Cheah 女士,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兼任亚洲(不含日本)金融服务分析员,新加坡籍。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学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19 年券投资管理经历。曾任职Overseas Union
Bank 负责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市场分析工作。后在Schroders Asset Management
任职投资组合经理,专长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市场。在1997 年加入UBS
Global AM 之前,她主管一个拥有10 名成员,研究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市场的团
队。
2、Bin Shi(施斌)先生,瑞银环球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兼任
大中华区投资组合经理,美国籍。毕业于美国Tulane 大学,美国特许金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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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师(CFA),14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历。2006 年1 月加入瑞银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UBS Global AM),主要负责大中华区证券投资研究。加入瑞士银行集团之
前,曾经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组合经理、国际投资顾问业务主管,
美国的USAA 投资管理公司(USAA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担任股票研究
员,美国的US Global Investors 公司(US Global Investors, Inc.)担任投资组合经
理、新兴市场股票研究员。
3、Geoffrey Wong Ee Kay 先生,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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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09 年12 月15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75 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人民币境外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
型开放式(LOF)。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
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基金发行币种为人民币。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0 年5 月6 日至2010 年6 月4 日进行发售。在发售期内,本基
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
招募说明书
5-43
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具体情况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目标上限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
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7%
500 万元≤M<1000 万元0.1%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
招募说明书
5-44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10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1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认购份额=(9852.22+10)/1.00=9862.2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通过场外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9862.22 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 元/份。场内认购金额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8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1.5%)=10,15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5%=15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1.00=8 份
招募说明书
5-45
认购份额总额=10,000+8=10,008 份
即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 份本基金,需缴纳10,150 元,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10,008 份。
4、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5,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认购的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场内认购限额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1,000 份的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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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5-4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个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T 日揭示T-2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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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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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如遇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即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暂停交易,致
使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该日是
否作为开放日。其中,资产净值比例的计算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
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本基金的主要交易市场发生变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明书
5-50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
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招募说明书
5-51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销售机构在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
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T+1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基金
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特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产所处的交易市场
同时休市),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
停交易,或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
定发生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赎回款支付时间等相关规则并依法在指定
媒体公告;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申购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5,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其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 份
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6%,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M<500 万 1.0%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2,000 元
招募说明书
5-52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场外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通过场外方式进行
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者资金账户。
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招募说明书
5-53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对于10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6%,假定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6%)=9,842.52元
申购费用=10,000-9,842.52=157.48元
申购份额=9,842.52/1.050=9,373.83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5%=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招募说明书
5-54
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6%,假定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373.83份,申购费用
为157.48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37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373×1.050=9,841.65元
退款金额=10,000-9,841.65-157.48=0.87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增加基金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
5-55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
明书》;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
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
项、第(9)项和第(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招募说明书
5-56
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
明书》;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招募说明书
5-57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
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在履行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后,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招募说明书
5-58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招募说明书
5-59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招募说明书
5-60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
5-61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其中包含投资顾问费);
2、基金的托管费(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
用(out-of-pocket fees);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等根据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明确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追索费用;
11、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3、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
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5-62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招募说明书
5-63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
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招募说明书
5-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招募说明书
5-65
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
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
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该第三方处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
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
业务惯例保管。
招募说明书
5-6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
5-67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
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
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招募说明书
5-68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或其它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
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招募说明书
5-69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
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
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
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
5-70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
5-71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由于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
估值时,其中资产净值比例的计算以本基金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利润即为基金收益。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
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招募说明书
5-7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5-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
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5-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
5-76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 个工
招募说明书
5-77
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招募说明书
5-78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增补或撤销境外
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
5-79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招募说明书
5-8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5-8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5-82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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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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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 年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 人,平均年
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
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
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
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 年12 月,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145 只,其中封闭式8 只,开放式137 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 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全
球托管人》、《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
评选为2008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服务已经获得18 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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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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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
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
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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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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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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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四至四A 渣打银行大厦三十二楼
32/F.,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4-4A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洪丕正先生/Ben Hung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1 日完成在香港本地
注册的手续。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实收资本:港币30,307,000,000 元(港币303 亿元)
渣打银行在1853 年获得英国皇家特许状注册成立,至今已有超过150 年的
历史。渣打集团的业务遍及全球增长最快的市场,拥有超过1700 个经营网点(包
括子公司、关联公司和合资公司),涉及亚太地区、南亚、中东、非洲、英国和
美国等70 多个国家。渣打银行现有超过75000 名雇员,来自115 个国家,遍布
70 多个市场。渣打集团标准普尔中长期评级为A+。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证券资产托管规模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为
101,628,574,714.19 美元,标准普尔中长期评级为A+。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情况
渣打银行证券托管业务是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主要提供托管和投资组
合会计服务,机构客户群广泛分布在北美,欧洲及亚洲。渣打银行在香港有超过
五十年的证券托管经验,是亚洲区具备较强实力的托管银行之一,也是全球笫一
家拿到ISO 国际认证的托管银行。证券托管服务业务不仅是渣打银行的核心业务
之一,该部门也是渣打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部门。渣打银行集团董事会对证券托
管业务提供了巨大支持,为证券托管业务发展提供相应的财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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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渣打银行的地区托管运作中心,支持该行在
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渣打亚洲网络的托管业务。渣打银行已在亚洲
16 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自身的分行或次级托管银行提供托管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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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 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 83575993、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82904056
联系人:曹丽丽、刘超
客服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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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汇亚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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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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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相关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招募说明书
5-95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选择、增补、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
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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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招募说明书
5-97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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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招募说明书
5-9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
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
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
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
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
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招募说明书
5-1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招募说明书
5-101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招募说明书
5-102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招募说明书
5-103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登记资料
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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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招募说明书
5-105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招募说明书
5-106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招募说明书
5-107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招募说明书
5-108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招募说明书
5-109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通过对投资对象的精选和组
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投资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的公
司或者组织发行的证券。在本《基金合同》中,“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
国家或者地区”指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50%来自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
地区;“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指MSCI 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招募说明书
5-110
Markets Index)成份中包含的国家或者地区。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1)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限制
招募说明书
5-11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
%~40%。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招募说明书
5-112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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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
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前项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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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持有的其他资产。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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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
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
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
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①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②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6)中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 个工
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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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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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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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8、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9、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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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 层(518035)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刘超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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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银行存款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工
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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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和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
本基金投资于注册地或者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的公
司或者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基金合同》中,“主要经济活动在全球新兴市场国
家或者地区”指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的至少50%来自于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
区;“全球新兴市场国家或者地区”指MSCI 新兴市场指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成份中包含的国家或者地区。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有:
北美洲:美国、加拿大;
南美洲:巴西、阿根廷;
亚洲: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
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迪拜;
欧洲: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
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列支敦士登、俄罗斯、爱尔兰、奥地利;
非洲:埃及、南非、尼日尼亚;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增加、减少或变更,本
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招募说明书
5-122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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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若基金超过上述1-8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9)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10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0%-40%。
10)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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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12)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3)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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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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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以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
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
招募说明书
5-127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
均应符合最新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
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
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
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投资的合规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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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
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
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
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
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
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
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
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
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书面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5-129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致使基金财产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
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
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
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0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并确保基金为现金的实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
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
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
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
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招募说明书
5-131
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
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
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
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
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
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
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
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
定。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
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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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
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
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
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
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
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
资产分别独立存放,并且确保基金有实际的所有权。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
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
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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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①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
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②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金提
供会计核算服务。
③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
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如有不一致,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④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
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①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
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
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②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
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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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
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①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估值的自然
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
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
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
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 位。当基金份额净
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证监会备案。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中
国境内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不可
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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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采用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
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
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基金托管人应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寻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
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
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
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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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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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由于基金所投资的一个或多个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
或估值时,其中资产净值比例的计算以本基金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券商或交易对手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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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
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6、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
管局;
(2)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7、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8、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相关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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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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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
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
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
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
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招募说明书
5-14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
1、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认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认购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季度对账单。
2、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上述规则邮寄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请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及
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4、由于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邮寄对账单
方式外,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子邮件或者国投瑞银网站等方
式查询相关账户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
6、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
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
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
服务。
1、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分
红确认信息等。
2、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周讯、月讯、电子对账单等。
3、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
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信息,并不对信息的
招募说明书
5-142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或以邮件形式提交
信息定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项服务。
(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
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及因此
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21:00。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四)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
户和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
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登门拜访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招募说明书
5-143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事项
暂无。
招募说明书
5-14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5-145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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