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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调研 私募基金业内激辩私募监管模式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刘宇辉 杜志鑫
2010年05月10日07:11

  近期全国人大和监管机构相关人士调研了深圳几家大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和上海均有私募机构被调研,调研的主要内容是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架构以及未来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对于阳光私募纳入监管,私募的态度虽然多表赞同,但也有犹疑。 

  本报讯 据知情人士透露,近期全国人大和监管机构相关人士调研了深圳几家大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调研的主要目的是为《基金法》修改征求业内意见,探讨未来《基金法》修改中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

  记者也从其他渠道获悉,私募基金发展较集中的深圳、北京和上海均有私募机构被调研,主要是一些规模相对较大的品牌公司。

  据相关人士透露,现阶段阳光私募是采取和银行、信托的三方合作模式,这种合作模式有《信托法》和《合同法》的保障,如果采取新的监管模式,又需要有新的法律保障,这也是《基金法》修改的重要课题。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监管机构此次调研的主要内容是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架构以及未来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对于私募基金如何监管,业界和学术界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采取较为宽松的备案制,另一种是设置一定的门槛,仿效香港实行牌照制。”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所谓备案制,是指私募基金只要将该基金的具体情况资料交与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相对于目前证监会监管基金和股票发行的审批制和核准制而言是十分宽松的。支持备案制的人认为,我国私募基金历史较短,尚处于发展初期,不应过多干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此次《基金法》修改小组组长吴晓灵也曾表示,从她个人角度来看,对私募基金施行备案制是可行的。

  不过,出于更好地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也有不少业内人士主张参考香港,对私募基金实行持牌管理。只有取得证监会发放的牌照才能进行相应的私募资格。在不少人士看来,参考香港实行牌照制或许更有利于私募基金的规范和管理。

  对于阳光私募纳入监管,私募的态度虽然多表赞同,但也有犹疑。有私募人士担忧,如果最终监管层决定采用牌照制,可能存在门槛过高、沟通渠道不畅、不确定因素过多等问题。他说,现在公募基金公司做好了各方面准备,要拿到牌照尚要受很多条件制约,私募实行牌照制是否也会出现同样的局面,值得担忧。若真如此,私募的灵活性就大打折扣。

  就在监管层对阳光私募进行调研的同时,公募基金业内出现了一种颇有意思的呼声: 有业内人士表示,有必要将基金公司业务发展顺序理顺,应从私募向公募发展,而不是现在的“先拿老百姓的钱练手,练好了再给富人理财”的从公募到“一对多”。因此,有人士建议,今后监管层应该允许合资格的私募基金公司发行公募产品,他认为,若这样,将加速大批有公募管理经验和良好沟通能力的“正规军”投身私募,抢占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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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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