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06年3月1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
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号),募集期为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4月25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自2006年4月28日开始至2008年4月28日(含)到期。
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第二个保本期的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583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于2008年5月6日开始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在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于2008年6月12日生效。第二个保本期自2008年6月12日开始至2010年6月12日(含)到期,鉴于2010年6月12日至6月16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二个保本期的到期日顺延至2010年6月17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0年5月25日刊登了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第三个保本期期限为2年,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12年7月2日止。现将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和第三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自2010年6月18日(含)起至2010年7月1日止。
2、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期间:自2010年6月17日(含)起至2010年6月23日(含)止。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本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
3、过渡期申购的指定期限:自2010年6月24日(含)起至2010年6月30日(含)止。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的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暂停过渡期申购业务。
在该期间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计为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第三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投资者在该期间内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折算:折算日为2010年7月1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第二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29亿元人民币。
6、本基金已自2010年4月28日起暂停申购、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将于2010年6月24日(含)起至2010年7月2日(含)止暂停赎回、转出业务。2010年7月3日(含)起,恢复赎回、转出业务,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将于2010年6月24日(含)起至2010年6月30(含)日止开放过渡期申购,在此期间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继续暂停。2010年7月1日和7月2日,本基金仍暂停申购、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将于2010年7月3日(含)起恢复申购、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本基金不再另行公告。
7、适用第三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情形
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在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时适用保本条款。
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指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第三个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
一、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
1、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选择期间:自2010年6月17日(含)起至2010年6月23日(含)止(以下简称“到期选择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
2、到期选择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先进先出”原则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到期选择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其费用情况为:
(1)对于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间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间赎回或转出时,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或基金间转换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间赎回或转出时,则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需支付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6个月以下(含) 1.8%
6个月-2年 1.0%
2年(含)以上 0
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时间的计算,以其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选择期间未做任何选择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其进入第三个保本期的费用情况为:
(1)对于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默认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募集期间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间未做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时,无交易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期间申购或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间未做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时,无交易费用。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的指定期限:自2010年6月24日(含)起至2010年6月30日(含)止进行过渡期申购。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的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暂停过渡期申购业务。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在适用绝对数额计算申购费用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3、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投资净额规模(含由第二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29亿元。
总规模控制方法:
(1)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全部确认;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过渡期申购的指定期限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28.93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28.93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28.93亿元,则最后一个过渡期申购日之前的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确认,最后一个过渡期申购日的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4、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的申购费用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 < 50万 1.2%
50万 ≤ M <200万 0.8%
200万 ≤ M <500万 0.4%
M ≥ 500万 1000元每笔
三、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基金管理人可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即2010年7月1日。
2010年7月1日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计入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其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为2010年7月1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2010年7月1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2010年7月1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2010年7月1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2010年7月1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0元)
其中,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数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1.000元
例:某持有人账户持有100,000份基金份额,该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期。假设2010年7月1日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123456789元,则该持有人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为:
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100,000×1.123456789=112345.67元
该持有人在2010年7月1日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为: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
=100,000*1.123456789/1.00=112,345.67份
3、过渡期申购、到期选择的风险提示
(1)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2010年7月1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2)对于可享受第二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0年6月17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在2010年6月17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对于可享受第二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0年6月17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在第二个保本期到期选择期间(2010年6月17日至2010年6月23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四、保本和担保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为2年,保本期到期日为2012年7月2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损失风险。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进行折算后,即指折算后的份额)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净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赎回部分不适用本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也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进行折算后,即指折算后的份额)。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净额在保本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7、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8、《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四)担保
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本基金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净额时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间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五、第三个保本期到期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传真:021-68775881
电话:021-38561759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传真:010-66553082
电话:010-66553055
联系人:魏文
3、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8561735
联系人:杨荣华
(二)代销机构
1、银行渠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发银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邮储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商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等。
2、券商渠道: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证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相投顾”)、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族证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等。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5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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