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监管层日前向基金公司和托管行下发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指引对基金公司关键人员离任审查要点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基金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基金托管行托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也被要求接受离任审查。“拍屁股走人”将彻底成为历史,监管层已下决心对基金公司高管、基金经理等关键人员的离任审查要点进行规范。
违规行为是监管重点
早在2004年9月,监管层就要求高管和基金经理离职要进行离职审计或审查,但当时并未对审查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一家基金公司的督察长透露,虽然目前各家基金公司对高管和基金经理都有离职程序,但是各家基金公司的审查深度和广度不尽相同,有的基金公司做得非常详细、深入,有的基金公司只是“蜻蜓点水”,监管层对此颇不满意。《指引》一旦实施,上述现象将彻底改变,离任审查有了统一规范。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指引对不同岗位提出了具体的离职审查要点,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离职审查的“大而化之”,他说,“审查项目越细,责任就越清晰,在监管层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基金公司的审查责任也越明确,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审查人员也会认真一些。”此外,越来越规范的离职程序的另一作用是,相关人员的执业轨迹越来越有证可查,任何“劣迹”或“瑕疵”都会留有痕迹,“换个地方就可以一笔勾销”已不可能。
还有基金公司督察长表示,《指引》具体规定还可以对从业人员在职时起到约束力和威慑力,“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在其岗位上,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离职,未来仍然可以查你。”
董事和托管部高管被单列审查
此次指引的另一要点是对基金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托管行托管部高管接受离职审查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基金公司不少董事是受股东委派到公司任职,但是其中有不少股东董事对金融行业缺乏了解和认识、对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不熟悉,为此,董事对基金公司的经营起不到监督和制约作用,更有甚者,部分基金公司更是在偏离基金业正常发展的轨道上越走越远。很显然,监管层已经注意到基金公司董事存在的问题,在新的审查内容指引下,要求董事具备相应的履行董事的专业性知识。
而对于基金公司独立董事,此次监管新规再次强调其“维护持有人利益”的作用,要求对独立董事“能否审慎、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出具审查报告。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督察长对此表示,监管层对董事、独董单列审查内容,是进一步明确董事和独董的权利和责任,发挥基金公司内部控制的相互制衡作用。 (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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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一、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二、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涉及的诉讼等情况,公司是否正接受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公司接受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个人对相关问题承担的责任;四、离任人员的基本职责、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五、离任人员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六、离任人员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况;七、与离任人员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情况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