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代码:210002)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4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分红。现将本次分红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截至2010年9月6日,本基金已实现可分配收益为28,854,599.65元。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截止该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1.00元。
二、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三、收益分配时间及发放办法
1、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2010年9月6日
2、权益登记日:2010年9月15日
3、除息日:2010年9月15日
4、红利数据发放日:2010年9月16日
5、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9月1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投资者可于2010年9月20日后到各代销机构查询红利到帐情况。
6、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9月15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数,于2010年9月16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于2010年9月 17日后到各代销机构查询、赎回。
四、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五、注意事项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成功的分红方式为准。如希望修改分红方式,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3、为了保证此次分红的顺利进行和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2010年9月14日暂停单笔申购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申购业务,自9月15日起恢复单笔申购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申购业务。
4、欲了解本基金分红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交通银行、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中信银行、
民生银行、
浦发银行、
宁波银行、平安银行、
深发展行、
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广州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
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
广发证券、国信证券、
光大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安信证券、平安证券、
招商证券、湘财证券、万联证券、东莞证券、
西南证券、
兴业证券、
宏源证券、江南证券、国盛证券、山西证券、财通证券、东吴证券、东海证券、
国元证券、中投证券、
长江证券、齐鲁证券、国联证券、爱建证券、中金公司、财富证券、信达证券、天相投顾、广发华福证券、方正证券、财达证券、
中信证券、东方证券、长城证券、华龙证券、天风证券、华安证券、
华泰证券等(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020-83936180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efund.com.cn
六、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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