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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询价对象扩军 阳光私募或成绝对主力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钱晓涵
2010年10月15日06:51

   A股市场新股发行第二阶段改革将于11月1日启动,作为“二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新股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成为各路机构近期的工作重心。

  本报记者获悉,各大券商近日与有意申请新股询价和配售资质的机构接触频繁,积极筹建“专用”询价对象团队。在敲定最终的投资者名单之后,券商须将其上呈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据了解,迄今为止与券商接触最多的机构是阳光私募,而券商首批自荐询价对象的数量并不会太多,新股股询价对象的扩军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可参与新股发行询价和配售的对象限定为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QFII等六大类。与国际市场相比,可参与新股询价的机构种类、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挑选。扩大新股询价对象范围,且赋予主承销商一定的推荐权,是本次新股发行改革的重要内容。

  具体操作方式上,网下机构扩容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挑选推荐方式,即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这样,在新股发行的时候,除了现有机构之外,参与询价和配售的询价对象还将包括由该项目的主承销商推荐的部分机构。

  券商人士表示,目前主承销商正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预计中国证券业协会很快就将发布承销商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具体指引和规范。

  据了解,对新股询价和配售资质最感兴趣的机构是阳光私募,此外,部分产业资本也有意成为新股网下配售机构。但由于产业资本本身多为生产型企业,不符合监管部门“拥有专业资产管理团队、资产管理有一定规模”的要求,因此获批成为新股询价配售对象的可能性不大。与之相对的是,专注于投资A股市场的阳光私募获批概率较高。

  “现在不少阳光私募的资金实力已然相当于一个中小型基金,他们获得新股网下配售资格的意愿较为强烈。”某券商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对记者表示,私募通常与券商的关系较好,因为券商原本就是他们的交易跑道,双方进行合作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注册资本、管理资产有一定规模,还要有市场影响力,这实际上说的就是私募,相信不久的将来私募将成为新股网下询价对象的新生力量。”

  主承销商获得“推荐权”后,有市场人士担心券商会有将新股承销给“熟人”的可能。对此担忧,上述投行高管认为没有必要。“本次改革并没有赋予券商自主配售权,推荐机构参与网下配售和询价,只是增加了新股询价配售机构的数量,且由于摇号机制的存在,不能保证任何一家机构中签获配新股。”

  根据最新改革规定,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责任编辑: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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