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18号文核准,于2010年9月20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0年9月3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7,92
6户,确认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3,243,920,101.08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243,920,101.08份;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032,551.47元人民币,折合1,032,551.47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本基金。本次募集有效净认购资金于2010年10月13日划入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将于银行季度结息日后转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本基金托管账户。
根据《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3,243,920,101.08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1,032,551.47份,两项合计共3,244,952,652.55份基金份额。
根据《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认购确认的基金份额3,244,952,652.55份按照7∶3的比例确认为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以下简称“景丰A”)2,271,466,856.00份和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份额(以下简称“景丰B”)973,485,796.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已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0月15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合同生效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2,271,466,856.00份景丰A和973,485,796.00份景丰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按照《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封闭三年,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景丰A和景丰B的场内基金份额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投资者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的方式将场外份额转入场内进行交易。具体时间请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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