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1月1日在网站上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证监会取消了基金专户理财的具体指标门槛,并将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由此前规定的5000万元,降至3000万元。
《办法》规定,基金公司为单一或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低于此前规定的50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方面,《办法》还取消了基金公司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这一标准。
根据《办法》,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的委托资产可投资项目增加了商品期货种类,此前的规定要求,委托资产只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
证监会对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比例限制也由其市值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上调至20%。
《办法》还取消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组合可以反向交易的规定。
《办法》明确指出,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之前的规定对此亦无明确阐述。
《办法》还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证监会表示,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0年11月16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