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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1年01月07日06:55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QDII)
基金主代码 16012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年12月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1-01-10
赎回起始日 2011-01-10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1-01-10

注:1、本基金在交易所行情系统净值揭示等其他信息披露场合下,可简称为“南方金砖”。
2、前端代码是160121,后端代码根据不同代销机构而不同――中国工商银行后端代码是160121,其他代销机构的后端代码是160122,具体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全部因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挂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即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发布本基金投资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情况的相关公告,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网站。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申购、赎回数额限制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备注
M<100万 1.3%
100万≤M<500万 0.7%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每笔1000元

3.2.2 后端收费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备注
N<1年 1.4%
1年≤N<2年 1.2%
2年≤N<3年 1.0%
3年≤N<4年 0.7%
4年≤N<5年 0.4%
N≥5年 0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3%
N≥2年 0

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东莞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江苏银行;
安信证券、长城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光大证券、广发华福、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融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山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银国际(排名不分先后)。
2、办理方式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投资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
5、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1)投资者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者定投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者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6、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7、扣款和交易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2 场外代销机构
1、开放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东莞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江苏银行;
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江证券、长城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大同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光大证券、方正证券、广发华福、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盛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金元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上海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山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银国际、中航证券、中投证券、中信万通、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部分。
6.2 场内销售机构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1年1月10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2010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报刊的《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代销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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