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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基金齐亮:《基金法》修改常规化

来源:机构投资
2011年01月11日14:07

  《基金法》修改常规化

  口述者: 齐亮 华泰柏瑞基金公司董事长

  《机构投资》 常银玲 整理报道

  《基金法》立法要宽严适度。监管部门宏观把握大方向,放宽细节问题,这样可以保证行业发展的活力;但是该严的地方一定要严,比如严惩基金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基金行业发展过快并不是一件好事,基金人才不足现象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把行业存在的问题解决掉,追求的是又好又快的发展。

  股权激励不能只限管理层

  股权激励首先要明确对象并不是管理层,而是公司的核心团队,例如投研团队。只有这样,公司才可以留住人才,才能稳定的向前发展。基金行业比较特殊,如果股权激励仅限于证监会批准有高管资格的人,肯定不行。

  刚入这行的人一般心里都会有比较大的落差。例如一个研究生毕业后找到月薪2万的工作,应该是非常开心和满足的。但是入了基金行业他心理肯定会很不平衡,因为高收入者比比皆是。如果实行了股权激励,就会不一样了,不仅可以留住人才,而且他工作的积极性也会大大提高。

  所有的股权激励都要有考评机制,同时考评机制要与综合业绩回报挂钩。

  目前的状况是,公众往往以一只基金或者某几只基金的业绩作为评价基金经理、基金公司的标准,对基金经理、公司的综合业绩反而不关注。所以,现在很多基金经理就只把精力放在其中的一只或者某几只基金,舍弃其他的,来取得靠前的名次。

  股权激励与综合业绩挂钩之后,基金经理就会认真对待每一只基金,投资者利益就会得到很好的保护。

  实行股权激励,让核心团队的利益体现在明处。为投资者创造利益的同时,基金经理也会有丰厚的回报;投资失败了,自己会有连带责任,相对应的损失就很大。这样基金经理的利益就会与投资者利益方向一致,不会再把投资作为试验。

  股权激励与评价体制相一致,才能保证投资者利益,这样的股权激励才有用。我们要有公开透明的综合评价机制,并以投资者的利益回报为评价准则。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关的评价机制,先以试点的方式推出,然后才大力推广。

  资产管理是公募基金的发展趋势

  小基金公司、新成立的基金公司基本上找不到好的销售渠道,再加上一些代销渠道存在垄断性收费问题,从而导致我们的生存压力非常大。

  基金公司没有独立的销售渠道,没有固定的客户群,公司的发展规模受限自然不可避免。尤其这几年,外界对基金公司的评价不少都是负面的,这些导致公众对基金公司的误解比较深。

  国外的基金公司是综合性的资产服务公司,只是取名为基金公司,而我们的基金公司只包含公募基金。所以,未来我们的基金发展模式也应该会像海外基金公司那样。

  公募基金可能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服务链条中的一部分,或者发展成银行的资产管理的部门,与其他部门共享客户资源。当然,某些基金公司将来也有可能发展成为大型的资产管理公司,包含私募业务、公募业务以及其他多种业务。

  这样对投资者、基金持有人以及整个行业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事。公募基金作为金融行业有机的一环,我们把它单独拉出来,肯定很难生存。

  现在有些第三方机构虽然做的不错,但是想要发展壮大,这毕竟需要很漫长的时间。另外,第三方机构发展的不确定性也比较大,比如这种模式是否可以复制,是否可以持久发展,我们无法把握。如果我们能把握现有的完整渠道,我觉得基金行业的发展规模会迅速扩大。

  建议证监会成立修改小组

  我觉得《基金法》修改的周期应该常规化。现在《基金法》一些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已经非常滞后,比如说关于私募的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已经发展了很多年,但是一直未被纳入基金法保护范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立法首先要有一定的潜在预见性,其次要日常修订。上次《基金法》修订和这次修改之间相隔的周期太长,《基金法》修订应该常规化。可以每年都做修订,也可以每两年或者需要的时候作修订。

  证监会可以成立修改小组,使修改常规化。修改小组每年定期向基金公司征求意见,汇总大家的看法。先出台意见,试行到一定程度时再变为法律条文。金融行业发展很快,法律也应实时跟进,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性。

  关于股东和实际持有人的监管,我认为应该从法规和细节上进一步规范和界定。

  有些股东对证监会对于股东的要求并不很了解,就存在着过多干预的现象。一方面要防止管理人内部控制,忽视股东利益;另一方面要确保股东不干涉基金公司的独立运作,基金公司没有独立性,持有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在其他行业通常是以股东利益为先,但是在基金行业应该以持有人利益为先,然后再到股东利益,这是有其行业特殊性的。我认为对股东的监管主要是针对境外股东,特别是对这个行业不大了解的股东。

  对于公募和私募行业的自律管理,个人认为这只是信用背景下的一种形式而已。因为从整个国家来说,信用机制还是很薄弱的,还没有公开透明的信用机制。行业自律是要建立在信用机制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没有公开透明的信用机制,公募和私募行业的自律管理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责任编辑:王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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