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 |
基金主代码 | 070021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0年12月7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
申购起始日 | 2011年1月19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1年1月19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1年1月19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2011年1月19日 |
2 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本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直销业务办理时间为9:30-15:00;代销业务办理时间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 1.5% |
100万元≤M | 1.0% |
200万元≤M | 0.6% |
M≥500万元 | 单笔1000元 |
注:上表申购金额包含申购费,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
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
建设银行龙卡、中国
农业银行金穗卡的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以及调整申购的金额限制。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单笔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 0.50% |
365天≤M | 0.25% |
≥730天 | 0 |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以及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转换为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时,转换费率均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1+转换费率)+M
转换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率/(1+转换费率)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M为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嘉实旗下其他14只开放式基金(包括: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优质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嘉实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互转,以及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时,均采用“赎回费 + 申购费率补差”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 [B×C×(1-D)/(1+G)]×G
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申购补差费率G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嘉实稳固收益债券除外),根据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的赎回费全部归入该基金资产(注:在运作期和间歇期,该基金按不同的方式收取赎回费)。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自2010年5月26日起,暂停嘉实主题混合的转入业务;自2011年1月7日起暂停嘉实增长混合的转入业务;自2010年8月11日起嘉实超短债债券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含转入及定投)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自2011年1月7日起嘉实策略混合实施暂停转入业务。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 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i)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ii)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iii)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iv)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v)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转入;
(vi)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i)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ii)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iv)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v)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上海直销中心、深圳、成都、青岛、杭州、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
(2)嘉实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持
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工商银行借记卡、建行龙卡储蓄卡、农行金穗卡、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广发理财通卡、
北京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
浦发银行东方卡或活期一本通账户、
中信银行借记卡、中国
民生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富滇商业银行借记卡、长沙银行借记卡、金华银行借记卡、杭州银行借记卡、顺德农商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行借记卡、
南京银行借记卡、温州银行借记卡、齐鲁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6.2场外非直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青岛银行、
宁波银行、南京银行、东莞银行、临商银行、徽商银行、杭州银行、温州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渤海银行、洛阳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浙商银行、
中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
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建投证券、
海通证券、华泰联合证券、
兴业证券、
招商证券、国都证券、湘财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
华泰证券、东方证券、
东北证券、平安证券 、中航证券、财富证券、中信金通证券、
长江证券、国信证券、
宏源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
光大证券、德邦证券、民生证券、
山西证券、西部证券、广州证券、新时代证券、国联证券、东吴证券 、南京证券、东海证券、浙商证券、上海证券、中原证券、华龙证券、安信证券、恒泰证券、东莞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财通证券、
国金证券、大同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中投证券、瑞银证券、华鑫证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华西证券、世纪证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厦门证券、江海证券、爱建证券、华宝证券、方正证券、英大证券、
西南证券、日信证券、广发华福、信达证券、东兴证券、华融证券、
国元证券。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从2011年1月19日起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简要说明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敬请查阅2010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报》、2010年10月29日《上海证券报》、2010年11月1日《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刊载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通过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或登录www.jsfund.cn咨询、了解本基金详情。
欢迎广大投资者垂询、惠顾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7日 (来源:证券时报网)
(责任编辑:姜隆)